憑良心說,中正一禁止公投盟集會遊行是違法違憲無誤
沒意外的話中正一應該是用集會遊行法11條第2款認為因為公投盟之前連續三次違法
,所以基於前行為違反而認定往後公投盟違法可能性高而基於上述法條所下一般處分。
回頭看集會遊行法11條第2款現在和以前規定的比較
現在: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以前: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這邊看得出來舊法多了「之虞」兩個字,也就是說只要可能、可能、可能違法警方就
可以不准,現在則把「之虞」兩個字兩個字刪掉了。
為什麼立法院要把他修改,其實是因為釋字445號解釋舊法違憲,445號的理由是這樣
「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
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
意旨不符」
換句話說大法官就是不准警察依照「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就禁止集會遊行。
另外一個問題是,那麼在什麼情形下警察才可以制止?依照美派學者的見解,政治性
言論的限制只能夠在出現「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時才能制止。
什麼叫「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差不多可以想像是衝車大將軍衝撞法院時,警察只能
在車子撞到法院前0.00000001秒的時候才能跳出來制止。這好不好笑?其實蠻好笑的,那
學者都是白癡嗎?不,在學者的想法裡面,民主制度和區區法院大門相比,民主的價值更
高罷了。
回到案子,公投盟以後所有的集會遊行均不與許可,他的理由是公投盟很會犯法,所
以他以後的集會遊行也一定很會犯法(題外話,竹聯幫、天道盟表示:__),所以以後所
有的案子我一定不准,就是舊法時代被大法官所不准的條文。
依照現行大法官解釋,這有沒有違憲,我肯定說是的。更深的道理是,公投盟以後非
常可能用集會遊行的機會犯法,這將來可能的不法行為對於社會的傷害,和民主制度的價
值相比,誰高誰低?這見人見智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