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投法有沒有問題?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4-22 12:25:21
在這類似於訴訟上舉證責任歸屬的問題,
舉證是需要成本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公投的目的在於透過投票舉證民意之所向
但投票這個動作本身就有成本,
而同樣一個投票動作不同公民會付出不同成本,
不同思考模式組合的族群在多維政治光譜上產生群聚效應,
而背後的思考模式也讓他們願意付出的投票成本不同
投票效益則會直接影響願付成本
付出不同成本部分: 台商或僑民得付出機票錢,外地工作的要高鐵/火車/長途客運票錢
有些人請假容易有些人不容易
願意付出成本不同: 是否願意冒雨投票或犧牲假期投票? (國內偏藍的群體似乎願付較低)
投票效益: 受益族群和受害族群願意付出較高之投票成本,
而根據展望理論多數人對損失比對收益敏感,所以負面選舉比正面來的有效
(這就是為何有人反ECFA,到了選舉卻概括承受的原因,也是恐陸牌能有效的原因)
當然也有人會看投票CP值: (投票效益-不投票效益)/(付出成本)
如果多個議題綁在一起投票,會讓這些議題利害共同(交集)關係人
效益增加但成本不變,CP值增加 -> 公投綁大選效應
代理人(首長&議員)選舉本身是種多議題包裹授權,CP值較高,投票人數自然比創制複決多
在上述眾多公民的成本效益考量下,有些人去投票,有些人不去,產生的結果就是投票率,
而開票結果反映的是這群前往投票的人的決策(而非全體公民決策)
當投票率太低時,代表投票族群的開票結果顯然不能反映背後母群體(全體公民)的民意
所以不少國家就議題公投代表性會設下投票率門檻,而非採簡單多數決
但就代理人選舉來說,即便投票率非常低政府還是得運作,一定得選出人來,
不得不採簡單多數決
於是就衍伸出一個問題,當代理人決策和特定議題公投結果發生衝突時,何者具優位性?
目前我國議題公投採取的是絕對門檻制,議題公投投票率>50%時,議題公投決策勝出
議題公投投票率<50%時,議題公投決策力被否決(亦不生反面效力)
這種方式有個缺點,就是代理人選舉萬一只有30%投票率,議題公投48%投票率,
結果是代表性較差的30%否定48%.....有個解法是可以考慮用相對門檻,
就是公投結果就其性質(行政或議會)依最新一次該性質代理人選舉投票率作為門檻
但當最新一次選舉投票率>50%時則以50%為標準
例如要複決核四案,因前次總統與國會選舉投票率皆超過50%,代理性沒問題,
公投仍應以投票率50%為門檻
當然相對門檻也可有討論空間,可用最新代理人選舉投票率-10%
若x=代理人選舉投票率,y=x-10;if y>50 then y=50;議題公投門檻=y
再來一個問題是
就特定議題全體公民是否具有平等的決策權?還是說利害相關人應具有較高投票權?
如果答案是前者,當然希望全體公民都參與投票,
投票制度應該將付出成本降到最低(如不在籍甚至通訊投票)
甚至於有些國家採用強迫投票法,
如果是後者則可採地方公投的模式,或者提高投票成本(投票當日不放假.....)
讓投票效益門檻(利害相關性)提高,理性無利害相關者退出該投票決策...
最後附上2002的一則鳥籠版本公民投票法草案
0910226 公民投票法草案 會期05屆01期02次 提案編號 1574委3783 影像 0581-0588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acfcecfcecfccc5cac7ced2cac7c7
蔡同榮提案,聯署包括李俊毅,沈富雄,柯建銘,蘇治芬,蕭美琴,林濁水...
第11條可見投票率門檻也是50%
作者: granter (希爾)   2014-04-22 13:27:00
有沒有問題還用問 正方的都要提反面 反方的都要提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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