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ycess:這樣說好了,9個月的公聽會程序是不是能夠代表服貿可以不 04/22 21:42
→ ulycess:需開會直接由主席決定?????? 04/22 21:43
→ ulycess:或者你認為9個月是在開會???當初白紙黑字說要開公聽會先不 04/22 21:44
→ ulycess:開會不是嗎 04/22 21:44
→ ulycess:雖然說不是說不可以9個月公聽會後直接30秒過議案,但是僅 04/22 21:45
→ ulycess:限於毫無爭議的議案,服貿是屬於毫無爭議的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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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
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
會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