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運動應該要追求的是所謂的社會正義與公正,不是一種「因為別人可以所以我
也可以」的眼紅心態。如果你認為一件事情是錯誤的,就不應該跟著照作下去。否則
到最後,社會是不可能因為這些運動有所進步,這也是台灣社會運動最後會走向一事
無成的最基本原因。
法律之下的平等,應該是建立一個公正性下所有人的平等,而不是一個發現法律漏
洞之後,所有人都有權比照辦理的主張。別人闖紅燈沒被抓所以我也可以闖紅燈這種
邏輯和心態都是不正確的,更別提還要拿一堆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說憲法賦予人民
「不可侵犯的自由」這類說法來合法化自己作為的正當性的荒謬。
最後附帶一提,如果你同意白狼「路過」,那麼當天警察就根本不該出現、還要把
兩群人給分開。警察當天不應該在場,讓兩群人各自「路過」就好了,反正人民可以
自制、不會發生衝突(這就是當初野草莓主張廢除集會遊行法的一個核心立論)。然
而,這真的是一種「集會遊行的自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