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版友在提宇昌案
雖然這個案子最終以無罪不起訴
但是在道德面上 最終誰受益誰被傷害來說還頗有爭議
不意外地我們臺灣的生技依然處在低迷的狀態
但反觀剛落幕的反服貿事件
有不少的聲音要求除了訂定兩案協議的監督條文外
也必須將負責談判的官員訂定刑責
如果事後發現對臺灣不利需追究責任
有名的案子是吳乃仁在台糖時發生的事 後來背信案成立
民間輿論對此是一片躂乏 指控是冤案(有沒有既視感?)
但是今天由國民黨執政派出談判的官員也不見得都是國民黨背景啊
但是在未談判前就先跟你說要是你沒談出對臺灣有利的東西 回來就法辦你(追究)
甚至是在執行後發現對臺灣不利也要溯及既往
有點像是建築法規對於建築師要求負起的責任一樣
不過國際談判卻與政府機構的利益權衡有基本上的認知問題
政府機構可以從各種財會報表顯示
但國與國的談判要是都可以談成對某方有利 誰還跟你簽啊 難不成用武力恫嚇你就範嗎
現在卻是這些民意想要加諸在這些負責談判的官員身上
不知道各位對於這些官員的規範如何認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