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合議庭:朝人丟鞋 形同將人踩在腳底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4-27 10:41:41
怎麼又是清大.....
還有最後一段那是什麼鬼辯??? 民主是要保障妳丟別人鞋子叫民主喔???
這種民主又是誰教的?? 黃副研究員還是姚某大教授???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8638654.shtml
合議庭:朝人丟鞋 形同將人踩在腳底
駁回清大女學生孫致宇抗告案的士林地院合議庭認定,孫女在活動會場朝他人
顏面丟鞋,有輕蔑或貶抑意涵,不僅不禮貌,也是顯然不當及不法的行為。合
議庭並指在法治國度,公務遭妨害所造成的成本,將轉嫁由全民承受。
合議庭指出,美國總統二○○八年底在伊拉克演說時遭記者丟鞋後,丟鞋事件
陸續在不同國家出現。在我國,以踩踏各種不潔地點的鞋子,朝他人顏面丟擲
,即有將他人「踩在腳底下、甩巴掌」等輕蔑或貶抑的意涵,程度甚至更加嚴重。
合議庭表示,行政院長的言行事涉公益,必受嚴格檢視與批評,但所應享有的
人性尊嚴,不應多於或少於一般人。孫女把不潔鞋子丟向行政院長,彰顯自己
的存在,卻輕蔑並貶抑他人的人性尊嚴、名譽,也危及安全,正常合理的人都
不會願意遭受這種對待,丟鞋之舉顯然不當,也屬應受即時管制的不法行為。
合議庭認為,在法治國度依法執行的公務,目的即在具體實現法律規範的計畫
;因此公務所受的妨害,形同人民透過立法者訂定法律所要實現的價值遭受妨
害,妨害造成的成本,將轉嫁由全民承受。
此案是行政院辦觀賞「看見臺灣」紀錄片的活動,推動國內電影產業的法定目標
,現場並有安全人員依法執勤。孫女的丟鞋行為,不僅使活動原意失焦,並干擾
安全人員執勤;且利用在私人營業的電影院,作表達意見場合,是典型利用他人
資源「搭便車」的行為。
合議庭表示,孫女表達聲援關廠勞工意見方式很多,卻選擇丟鞋,動機雖正當
,卻損及行政院長、維安人員、電影業者、電影工作者對於工作的合理預期目
標。若容任孫女的丟鞋行為,將妨害本來公務預期達到的目的,使眾多維安人
員執勤時面對不可知威脅。為保障多數人免於不可知的威脅,維護法定公務與
正常社會活動進行,應即時管制丟鞋行為。
此外,孫女的辯護律師還曾當庭舉澳大利亞總理吉拉德被人丟三明治、美國總統
歐巴馬也到處遭嗆聲為例,指總統、總理級政治人物應有「基本民主素養」;
強調法院若對丟鞋這類「象徵性言論」科以刑罰,將成民主社會惡例。
不過承審法官認為,目的正當不等同手段當然合法。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04-27 10:45:00
才罰5000 根本超划算 變相鼓勵大家勇於丟鞋成名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4-27 10:45:00
不過會不會有記錄阿?
作者: Enter1942 (1942年的進入鍵)   2014-04-27 10:47:00
罰多少其實不是問題 有案底才是問題
作者: XZXie (微軟新注音敗壞國文水平)   2014-04-27 10:47:00
違停丟鞋有事嗎 好像成了英雄
作者: bcharles (站的腳很酸)   2014-04-27 10:48:00
吱吱:罰五千募募款就有了
作者: killyou (xxx)   2014-04-27 10:48:00
太平洋沒加蓋,不爽游過去啊. 去美國包圍警察局看看啊.
作者: aoxalis (aoxalis)   2014-04-27 10:49:00
推「目的正當不等於手段當然合法」
作者: mywill0724   2014-04-27 10:53:00
就是司改會最喜歡用來規範政府機關的"程序正義"
作者: MajolicaYu ( 如夢亦如電 )   2014-04-27 10:53:00
會不會留下前科?或是只有易科罰金?罰金便宜她了..法治?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4-27 10:53:00
不會有人要路過法院吧
作者: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14-04-27 10:54:00
基本民主素養就是要讓妳用鞋丟?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4-27 10:56:00
不會有前科.
作者: Enter1942 (1942年的進入鍵)   2014-04-27 10:57:00
留下前科到底影響多少也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但不能因為罰的輕而覺得大家都可以做 要看完完整判決書後再思考值不值得吧
作者: sinechen (今夜不是上弦月)   2014-04-27 11:04:00
敢判有罪已經是很大的進步了,該給法官鼓鼓掌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4-27 11:09:00
上訴還有機會 小市民對抗可怕的行政權 應該無罪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4-04-27 11:10:00
不會有前科?
作者: askemm   2014-04-27 12:20:00
已經被駁回定讞,沒機會囉~
作者: dakid21 (西比奧)   2014-04-27 12:25:00
不要在浪費社會資源了..覺得丟鞋合理怎不自己用鞋甩自己巴掌看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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