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 號外! 為了周尚儀,有人主張要廢刑法第153條啦!
若將來出現有人煽惑群眾去對法界做甚麼事時,希望這些法界不要變更見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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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02000310-260102
刑法153條 法界促廢惡法
檢警引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查辦在臉書號召癱瘓北捷的周尚儀,
引發爭議。法界人士表示,該條文已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更是擴張執法者權力
,箝制民意的「首惡」,應立即廢除,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指出,所謂的「煽惑」他人犯罪,光「煽惑」的文義解
釋,就充滿不明確性,根本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煽惑應看有無「影響力」,在人民自
主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並非1人在臉書貼文,就足以影響所有人共同犯罪。
楊雲驊痛斥,刑法153條是以前民智未開、威權時代,政府用來恐嚇人民,限制言論
自由的惡法,早該廢除不應沿用;而執法者若以此法,動輒法辦人民在臉書貼文的
行為,無疑是將全民辛苦建立的民主法治,予以無情地摧毀。
事實上,在法院審判實務中,法官顯少動用刑法153條進行裁判,原因不外乎,如果被
告確實經由網路,要求他人從事犯罪,就算沒有參與著手實施,仍可論以教唆共犯,
根本不需祭出「煽惑」他人犯罪條文,科刑論罪。
舉例說,如果幫派大哥透過臉書,要求臉書的好友及不特定第3人,在某一時間前往
某處,狙殺仇家。雖然幫派大哥沒有出面而是隱身幕後,未實際到現場,但仍可被論
以殺人罪共犯,判處重刑。
法界指出,在臉書上貼文,不管是轉貼亦或主動發文者,要求他人占領捷運,在犯罪
行為未實施前,檢警就先依刑法153條究責,顯然有擴張法律解釋之虞,應審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