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刑法153條 法界促廢惡法

作者: manfale (戰神 吱見愁)   2014-05-02 16:30:10
號外! 號外! 為了周尚儀,有人主張要廢刑法第153條啦!
若將來出現有人煽惑群眾去對法界做甚麼事時,希望這些法界不要變更見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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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02000310-260102
刑法153條 法界促廢惡法
檢警引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查辦在臉書號召癱瘓北捷的周尚儀,
引發爭議。法界人士表示,該條文已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更是擴張執法者權力
,箝制民意的「首惡」,應立即廢除,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指出,所謂的「煽惑」他人犯罪,光「煽惑」的文義解
釋,就充滿不明確性,根本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煽惑應看有無「影響力」,在人民自
主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並非1人在臉書貼文,就足以影響所有人共同犯罪。
楊雲驊痛斥,刑法153條是以前民智未開、威權時代,政府用來恐嚇人民,限制言論
自由的惡法,早該廢除不應沿用;而執法者若以此法,動輒法辦人民在臉書貼文的
行為,無疑是將全民辛苦建立的民主法治,予以無情地摧毀。
事實上,在法院審判實務中,法官顯少動用刑法153條進行裁判,原因不外乎,如果被
告確實經由網路,要求他人從事犯罪,就算沒有參與著手實施,仍可論以教唆共犯,
根本不需祭出「煽惑」他人犯罪條文,科刑論罪。
舉例說,如果幫派大哥透過臉書,要求臉書的好友及不特定第3人,在某一時間前往
某處,狙殺仇家。雖然幫派大哥沒有出面而是隱身幕後,未實際到現場,但仍可被論
以殺人罪共犯,判處重刑。
法界指出,在臉書上貼文,不管是轉貼亦或主動發文者,要求他人占領捷運,在犯罪
行為未實施前,檢警就先依刑法153條究責,顯然有擴張法律解釋之虞,應審慎為之。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5-02 16:31:00
美國表示:
作者: t4lin (法爾藍斯)   2014-05-02 16:33:00
想起上次有個粉絲團放話放火燒出版社的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5-02 16:34:00
社運無敵,法條要為他們量身打造,超綠的台灣法界
作者: tsgd   2014-05-02 16:34:00
這些學棍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5-02 16:36:00
在網路上獻計要放火燒某地殺某人,某人看到了去做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4-05-02 16:36:00
教唆跟煽惑的區別是刑分101等級的考題吧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4-05-02 16:37:00
分別存在當然有他的用意,現在估狗很容易,隨便估狗都估的到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5-02 16:37:00
傑瑞 做了跟沒做不同條
作者: catyang (貓陽)   2014-05-02 16:38:00
台灣法學界真的是綠營外圍團體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5-02 16:38:00
說出來沒人做是153 說出來別人做了是教唆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4-05-02 16:38:00
退萬步言,非得等到看似自己人要被辦了才想到要修法是吧敢問之前都幹嘛去了?
作者: applejone (haha)   2014-05-02 16:40:00
那這樣以後就可以狂貼一堆叫別人去犯罪的文章了?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4-05-02 16:41:00
他真的是教刑法的喔?講這種話都不會歹勢。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5-02 16:47:00
吱吱:馬英九說槍已上樘都無罪了 佔捷運怎麼有罪? 吱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5-02 16:49:00
雖然我個人也認為153有點疊床架屋...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5-02 16:52:00
全是些沒良心的垃圾 最後會不會被他們修到武裝革命也合法而且軍警不得反擊 莫名其妙嘛
作者: lave2002 (無相 b)   2014-05-02 16:53:00
最支持實務派的學者 都講話了 一定有問題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5-02 16:54:00
......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4-05-02 16:55:00
早就說法律系綠油油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5-02 16:55:00
吱吱現在不是喊 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5-02 16:56:00
吱吱老早就想革命了 但是吱吱可以革我們 我們不能革他們
作者: Beramode (Xeno)   2014-05-02 16:56:00
法界是指? 黑箱法界?從頭到尾只看到一個人名
作者: bcharles (站的腳很酸)   2014-05-02 17:04:00
不要玩火自焚啊
作者: takagimaria (okok)   2014-05-02 17:05:00
楊雲樺認為324鎮壓應該追究政院責任
作者: bcharles (站的腳很酸)   2014-05-02 17:06:00
什麼叫罪行法定主義?? 大學者又自創解釋?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4-05-02 17:07:00
不具名的律師法律系教授 等於法界人士
作者: bcharles (站的腳很酸)   2014-05-02 17:12:00
惟查刑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所謂煽惑,必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之,而有公然性質者為限
作者: bcharles (站的腳很酸)   2014-05-02 17:13:00
裁判字號:46年台上字第1532號
作者: lesnaree2 ( )   2014-05-02 17:14:00
現在民智已開...?? 看花果山和自由時報感覺不出來啊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5-02 17:17:00
學生犯什麼法就要廢什麼法,希望學生趕緊去多做犯法的事相信過不久就沒有法律只剩糾察隊維持秩序了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5-02 17:18:00
喔對了,糾察隊查你身分還是勒你脖子不需要法律的喔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5-02 17:19:00
只要你有嫌疑還可以拉你去旁邊保護你跟你好好討論民主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5-02 17:24:00
簡單說,還是加入了"立即等危險"這種模稜兩可的意思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5-02 17:25:00
難怪這條那麼難判,因為本身受到"言論自由"這頂違憲大帽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5-02 17:30:00
幹………119法律系下賤到這樣?????
作者: jhoc (jhoc)   2014-05-02 17:36:00
楊在上課的時候就是這樣...不意外...目前在上刑訴中
作者: ej2000 (古道綠茶)   2014-05-03 01:40:00
吱吱觸犯"法律" 當然是"法律"的錯 吱吱怎麼會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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