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真的覺得 這條真的是惡法
我個人認為 這條訂定的背景在於 以前資訊不透明的情形下
資訊弱勢的人 自然會被煽動 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是被利用的
現在不一樣 現在是資訊很發達的時後 明智也已開
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會懂得過濾資訊 根本就不是容易煽動的
再者 這條保護的法益為何? 不可殺人 不可偷竊 保護的是身體或財產法益
而153根本就離基本權很遠 況且他不以是否真的有人被煽動為必要
反而侵害到本人的言論自由
當然 我不認為言論自由可以很大 但以現今的社會現況
會願意投入一個被發起的活動 基本上自身都做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及決定
也就是 其實不該稱作煽動 因為被號召的人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水準了
況且真的有人因號召而行動 就可成立叫唆 也很合理
如果真的很可能洞悉到有人會被號召 還可以用未逐處理
怎麼想 這條存在都是欲加之罪 理當改掉
當然 很多國家都有這類的法沒錯 不過他們在集遊法的配套比我們完整很多
或者說在集遊法中 以特別法排除本條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