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I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II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今天是"便衣",然後只是口頭說他是李XX隊長,不確定有沒有給警員編號
2.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傳喚不到,需要有檢察官的拘票才可以拘提
刑事訴訟法§75: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77
I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II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71-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3. 這不可能用緊急拘捕合法化
刑訴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沒有其他現行犯)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根本還沒羈押或送入監獄,不可能脫逃)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沒有盤查,也無逃逸)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路過中正一,嗆方仰寧有這麼嚴重嗎? 好像有喔ㄏㄏ)
4. 律師在場權不能剝奪
刑訴§27I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拿走手機不能聯絡律師,這顯然違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