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很繁瑣,我分享一下我國刑訴有關拘提/逮捕的體系
┌刑式要件§77:拘票
拘提──┤
(有令狀) │
│ ┌抗傳§75 經傳喚未到場
│ │
└實質要件├逕行§76 無住居所、逃亡、滅證、重罪
│
├通緝§87 依法公告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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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88-1 被供稱為共犯、脫逃、重罪而有逃亡疑慮 ※1
┌現行犯§88 犯罪馬上被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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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補──┼通緝§87 ※2
(無令狀) │
└有羈押必要§228 經傳喚到場,訊問後有羈押必要
※1 檢察官來不及簽拘票的情形,但必須在事後補票
※2 通緝犯可以用拘提也可以直接逮捕,學說覺得在家裡抓人用拘提比較好。
重點在於,除非是逮捕,否則警察把人帶走,必須要有拘票
那這次事件很明顯不是逮捕
因為洪並不是現行犯(事件已經經過一段時間),也沒有被通緝,
更不是到場後認為有羈押必要
所以警察只能對洪執行拘提來限制人身自由
即便是緊急拘提,也都會要求至少事後必須要有拘票
而其他路徑的拘提則警察一定要帶著拘票去
包括逕行拘提也是(逕行的意思是可以不用傳喚就拘提)
那這個事件到底有沒有拘票?
其實沒有講很清楚
我覺得這個可能就會是爭議的核心
警察至少必須要明確表示身分+出示並交付拘票(§79拘提程序)
我可以合理相信有拘票
因為新聞裡面有提到是檢察官傳喚未到,
而檢察官通常傳喚未到,反射動作就是簽拘票了
但看起來好像沒有明確表示身分,和出示並交付拘票
這讓我覺得執法上的確是有問題
我也不禁覺得
雖然我一直認為這些學生該承擔的責任就要承擔
可是警察這樣執法瑕疵,落人口實
其實也讓執法的正義蒙上了一些灰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