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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non060718 (起床氣)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割闌尾募1053萬 內政部、監察院:恐觸法
時間: Tue May 6 11:05:11 2014
※ 引述《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割闌尾募1053萬 內政部、監察院:恐觸法可判3年!
: 割闌尾募1053萬 內政部、監察院:恐觸法可判3年!
: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 網友發起罷免國民黨立委的「割闌尾」募款活動,至今已募得1053萬元,比原先預計的5萬
: 元目標,整整多出200多倍。對此,內政部5日表示,罷免立委屬於「政治活動」,必須受
: 《政治獻金法》規範;監察院指出,募款者若未依法成立政黨、政治團體或取得擬參選人
: 資格,也未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最高可處3年徒刑。
罷免立委屬於「政治活動」?
標題: 監察院舉行諮詢會議 探討政治獻金概念及適用對象
內容:
國內政治獻金是否限定於競選活動相關捐獻?適用對象是否也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擬
參選人?監察院100年2月15日舉行諮詢委員會議,由院長王建煊主持。與會諮詢委員一致
認為,政治獻金法應從立法目的及背景來瞭解,將政治獻金的範圍,限於競選活動,否則
民眾或專業性團體利用政治手段參與的公共議題,皆以政治獻金法加以規範的話,將剝奪
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及參與權利,也非政治獻金法之立法目的。
監察院長王建煊表示,針對本次議題將再函請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而陽光四法的主管機
關為內政部或法務部,執行機關卻為監察院,於憲法不合,將提下次監察院委員談話會,
與本院委員討論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諮詢委員胡佛表示,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
相關活動提供之經濟利益,其中「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定義及範圍,法律規定不夠明確,
觀諸政治獻金法立法意旨及背景,應僅限於對競選活動的規範,第5條對可收受政治獻金
的對象也規定相當明確,未來可考慮修法將「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定義更周延。
諮詢委員趙永茂認為,有關政治獻金法的爭議,監察院可邀集行政院、內政部進行協調。
沈方枰表示,對政治活動應進行定義,才能依此規範適用對象。施能傑、柴松林皆指出,
應瞭解政治獻金法的立法背景,顯然與競選活動相關。黃肇松認為,民眾參加公共事務活
動為基本人權,不限於以政治獻金法規範,可用稅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本次與會之諮詢委員計有胡佛、趙永茂、沈方枰、施能傑、高希均、黃肇松及柴松林等7
人。監察委員李復甸、葛永光及周陽山也出席討論。
來源: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http://0rz.tw/kh6Ld
這算監察院自打嘴巴嗎?還是說民眾發起的罷免也算是競選活動?
有沒有理性的蛆蛆朋友們要來討論一下
理性~勿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