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網路上看見謠言
陳水扁當初被判刑的四大案
1. 海外洗錢案 2011年4月28日洗錢案 駁回上訴 [無罪定讞]
2. 國務機要費案 2011年8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改判 [無罪定讞]
3. 南港展覽館案 2010年11月11日南港展覽館案撤銷 [發回更審]
4. 龍潭購地案 判刑18年定讞。
法官所提出的"實質影響力"說,目前僅對陳水扁適用。像是林益世就不適用"實質影響力"
說。
(實質影響力說,中華民國法律術語,是中華民國法院對於貪污罪的定罪標準之一,它起
源於最高法院於2010年對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的判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創設了這個
理論,用來取代先前習用的法定職權說。)
(傳統上,中華民國法院以是否存在對價關係或「職務上關連性」,來判定是否有貪污。
但是在此案中,最高法院並未採用法定職權說,創設了實質影響力說,判決陳水扁有罪。
)
唯一被最高法院破司法紀錄、
開「逕為判決」政治判罪定讞之惡例,
而本案唯一之證人, 重要證人辜仲諒公開坦承是在特偵組教唆下作的偽證。
好像還有所謂的換法官的行為~
肥魯宅我知道扁扁還有ㄧ些案件停止審理,好像包含了攜出公文罪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