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 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
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
其他有關之法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
員。
第 3 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
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
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國師要不要說明一下他的行為到底有沒有違反行政中立
中研院副研究員怎麼看都是中研院依法聘用的人員吧,連院長都可以睜眼說瞎話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