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
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備查。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一百八十日。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
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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