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華航諾富特飯店聲明稿】 2014-06-25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5 20:11:34
這是你的文章:
就算破門者並非警方,而是飯店自己的保全,
飯店也不能自力強制執行吧?
而且就算主張自力救濟,這個怎麼看都不符合比例原則。
如果住宿人數與登記人數不符,
飯店僅需留影存證,事後再以民事求償即可,並無必要直接破門。
(請問大家出團,有誰沒集中聚集在某間房間過?)
這根本沒有滿足民法第151自助行為的要件啊,
就算不破門,飯店對民主陣線的請求權也不會因此不得實施或實施有困難。
而且警方既然已經到場,更是難以滿足「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的要件。
飯店還限制房客的出入路線,這滿有可能可能成立強制罪的。
畢竟終止契約,飯店也沒有指定出入路線的法律權利。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5 20:12:00
我就說吱吱趕快去日本飯店試試看呀最好當櫻花妹櫃台小姐要求影印護照時發飆拒絕大鬧櫃台看櫻花妹會不會報警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jsoccer (Fairy Dang-Sing犯規啊)   2014-06-25 20:12:00
「駐日代表處沒提供協助,我們要這政府幹嘛?」
作者: kim123boy (秋風五丈原)   2014-06-25 20:13:00
民(無)主(法)團(無)體(天)不意外~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5 20:13:00
在國外,你敢做這種聚眾的事情,你早就被逮捕了更不要說國外保全更兇悍,你要跟他打?他把你手臂打斷也沒責任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0:14:00
在國外 早就被飯店轟出去了 哪還讓你呆在裡面有水有得吃...
作者: jsoccer (Fairy Dang-Sing犯規啊)   2014-06-25 20:14:00
所以這證明馬英九無能啊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5 20:14:00
更不要說歐洲有些國家,保全有些有配槍,你還敢拼?
作者: ioupoiu (他媽的噁心甲)   2014-06-25 20:16:00
沒錯 本來就不能破門 不過9趴目無法紀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5 20:17:00
樓上好棒棒
作者: yin309 (yin3090)   2014-06-25 20:22:00
某樓先去檢討破門王后邱億營吧
作者: jsoccer (Fairy Dang-Sing犯規啊)   2014-06-25 20:22:00
飛踢好帥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6-25 20:32:00
把範點打成9%好嗎 嫌票太多嗎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06-25 20:37:00
好壞喔 你最後才露出
作者: MajolicaYu ( 如夢亦如電 )   2014-06-25 20:39:00
違反契約在先(兩人登記七人入住),被趕出去剛好而已,笑
作者: meatbear (肉圓熊)   2014-06-25 21:34:00
原來飯店不准我進機房也是強制罪
作者: ted1110   2014-06-25 23:07:00
恩,所以強行撞開門算是必要的處理嗎?我想這邊可以討論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5 23:27:00
在國外就直接把你弄出去了在台灣?保全照樣把你弄走
作者: ted1110   2014-06-25 23:47:00
嗯..首先,這個管理規則的位階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然後,根據釋字443,干預人民自由的行政命令,要有法律授權,所以,旅館那邊至少先拿出授權依據,才有說服力吧不要看到甚麼東西就說是法律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才是法律...然後,這邊的母法,應該是觀光相關的法律,如果母法沒有明確到可讓人民預見他在旅館內的隱私會被業者如此侵擾那這個規則中所訂的「必要手段」,應該就不能解釋成,旅館業者可以強行破門而入。以上是小弟的淺見。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6-25 23:52:00
那就好處理了.告吧!!!!!!
作者: urzakim (..)   2014-06-26 00:25:00
他們的行為 應該就單純的違反契約吧
作者: ted1110   2014-06-26 00:48:00
是啊,頂多就違反契約,可是民事紛爭原則上不允許自力救濟啊!!警察都到場了,業者強行撞門是沒道理的。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07:15:00
恩,光上面說的主管機關的命令,照樣可以強行處理況且你還沒弄清楚法條的目的你們可以持有這個論點去告看看,看你們會不會反被洗臉洗一輪
作者: ted1110   2014-06-26 11:41:00
行政命令的目的是一回事,但它本身有沒有問題是另一回事法官會怎麼判我不知道,但我希望你能瞭解到,法學不是只有條文啊……另外,我再告訴你,行政命令這種東西,一般法官雖然不能廢棄,但若認它違憲是可以拒絕適用的,不用經過大法官解釋然後法律保留原則也算是憲法位階的原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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