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694485227266533
我人在休士頓,不方便收台灣的訊息。不過聽說,因為臺大法律學院的教師是與臺大簽訂
服務契約的約聘僱人員,服務契約中有規定學校會提供研究室供老師做研究之用,所以不
應將研究室另挪為他用。不料有老師違背了這個契約,讓同學進入研究室內使用了研究室
,於是學校請警方徑行破門而入,並將老師與學生趕出了研究室。
這個老師實在是不應該,教法律的竟然還違背契約的規約,應該打屁股。而臺大的作為可
以說是很有guts,為了維護臺大的校訓(等同於憲章)與服務契約,採取了合法正當的手
段,誠值得讚許
神比喻?神邏輯?
坦白說學生不能使用研究室嗎
這合法性毫無疑問吧
但如果某學生腦袋空空想為非作歹
呆大沒權利管人?
難道高級嘴砲就沒胡亂比喻之虞?XD
也罷...雅俗共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