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德文作「freie Beweiswürdigung」,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
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
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事實之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自由心證」這個翻譯是直接借用自日文,將其理解為「自主心證」較不容易誤會其本意
。
舉例:
吱蛆皆會說法院判決是依自由心證,就是說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對嗎?
解析:
⑴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要依據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檢察官提起公訴時
,就要負舉證責任,將他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提出來
(2)法院在作成判決之前,要審理,而審理就是調查證據,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
是不利被告的證據,被告則要提出有利於他自己的證據,法院根據檢察官及被告答辯的證
據,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
(3)法院作成判決,除了要依據證據外,還要適用法律,所以,所謂的自由心證,是法官
依據調查證據所得的「心證」,再適用法律作成判斷,並不是「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吱蛆的想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