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 7 月 11日 星期一
: AM: 8:30
: 中國一艘052C 一艘 053 HI軍艦進入釣魚台週邊, 演訓, 日本二艘海上保安廳二艘軍艦
: 前往驅離, 中國悍然向日艦開火, 海上保安廳軍艦一沉一傷, 向琉球方向撤離\
: AM: 10:00
: 接獲求援的日軍那霸基地F-15J戰鬥機八架, 進入交戰空域,
: 向中國軍艦發射四波飛彈攻擊, 中方二艘軍艦不敵一沉一重傷, 日方3架遭擊落
針對這一段,我援引聯合國憲章
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
第八章:區域辦法
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8.shtml
第五十三條
一、安全理事會對於職權內之執行行動,在適當情形下,應利用此項區
域辦法或區域機關。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
區域機關採取任 何執行行動;但關於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付本
條第二項所指之任何敵國之步驟,或在區域辦法內所取防備此等國家
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驟,截至本組織經各關係 政府之請求,對於此等
國家之再次侵略,能擔負防止責任時爲止,不在此限。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敵國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爲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而言。
第十七章:過渡安全辦法
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17.shtml
第一百零七條
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
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