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理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 政府是有必要考量人民的權益
問題是今天個人權益影響到公共利益 就並非絕對以人民權益為主
法律明文規定地特錄取人員服務年限後才能輪調
如果擅自開了特例 以後會有更多人想鑽這個漏洞
空難很可憐嗎? 當然很可憐 但這是國家公權力行為造成的嗎?
如果不是 那憑什麼要國家開特案讓你方便 卻有可能挑戰法律公正性?
想要合法的爭取自己的權益無可厚非麻
但是為什麼一開始什麼都不努力就直接丟許願金幣
然後奢望這個許願金幣可以幫你打開特權的大門?
這個社會上走後面玩特權的一堆 沒被爆出來的也一堆
想要特權就低調想辦法啊 要這麼高調被打槍也別太意外
如果一旦開了特案 那以後只要受到重大意外是不是都能特案辦理?
特案到最後就變成了常態 法律公正性和安定性也蕩然無存了
想要回高雄工作 又要符合公平正義
麻煩請立委們修法 而不是直接要求特權或特案
法律是人訂的又不是死的
如果為了個人權益就公然挑戰法律的尊嚴
那立法委員可以廢了啊 要法律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