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100504704
營業稅為國稅之理由為:
1.基於租稅稽徵成本,若由地方政府自行徵收,會造成部分人力投入資源重複,將提高租
稅徵收成本。
2.涉及課稅公平因素考量,以中央徵收最為恰當。
3.稅基具有移動性質,如營業稅、關稅等,稅基移動性大,倘由地方自行徵收,可能發生
課稅標準或稅率不一致,造成商品流動之困難;甚至干擾其流通方式,亦可能因各地方為
競相吸引該移動因素而降低稅率,衝擊政府稅收狀況。
(七) 民國88年以前,營業稅屬地方稅,雖其課稅標準由中央制定,惟因當時之財政收支
劃分法規定營業稅稅收,其中百分之五十地方政府可自留。各地方政府遂要部分營利事業
單位辦理分繳,各地方「搶稅」,非但違反「租稅中立原則」,亦干擾業者自主經營之規
劃。有鑒於此,財政部並參酌世界各國營業稅多為國稅(除巴西外),於88年修改財政收
支劃分法時,已將營業稅改制為國稅,並自88年7月起委由地方政府代為徵收,且將於92
年度回歸中央自行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