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機關對石油管線維護的監督。
石油管理法 第 32 條 http://goo.gl/4hUjnB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
絕。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
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
業者限期改善。
主管機關可以對石油管線實施檢測,管線若有腐蝕,亦可要求限時改善。
二、若有石油煉製業者違反第32條,主管機關可以怎麼做?
石油管理法 第 47 條 http://goo.gl/9BTBMw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十、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之事項之一。
主管機關可以處以罰鍰、限期改善等處置方式。
三、若石油煉製業者的石油管線違反第32條,需要用第47條的處罰方式來
處置,是由誰來處置?
石油管理法 第 53 條 http://goo.gl/VWdWJV
本法所定之罰鍰、沒入、限期改善、停止營業、停止使用設施、廢止證照
或核准、勒令歇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處分之。但下列各款情事,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處分之:
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關於加油站、加氣站、漁
船加油站違反投保責任所定之罰鍰、限期改善及第二項所定之停止營
業、勒令歇業。
四、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第十一款所定之罰鍰、限期改善
及第二項所定停止設施之使用、廢止使用之核准。
針對第32條,有關管線檢測等規定,若有違反,以第47條所作的處罰方式
有罰鍰、限期改善,而這個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