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石油管理法所定義的「石油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8-05 01:53:00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石油業之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之產銷秩序,確保石油之穩定供
應,增進民生福祉,並發展國民經濟兼顧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油:指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及石油製品。
二、石油原油:指一種源於自然界之原油,為碳氫化合物之混合物,其主
要成分為石蠟烴、環烷烴、芳香烴等。
三、瀝青礦原油:指自瀝青質礦物提出之原油。
四、石油製品:指石油經蒸餾、精煉或摻配所得,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碳氫化合物為原料所生產,以能源為主要用途之製品,包括汽油、
柴油、煤油、輕油、液化石油氣、航空燃油及燃料油。
五、再生油品:指以國內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者,經
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並作為燃料使用之油品。
六、石油煉製業: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
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
七、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
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
八、加氣站: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
石油氣之場所。
九、漁船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
料之場所。
十、儲油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壁,專供儲存石油
,並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無須請領使
用執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構造物。
十一、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指從事液化石油氣供應之石油煉製業、輸入業
、輸出業、供應液化石油氣予車輛使用之加氣站、液化石油氣經銷
業、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
十二、液化石油氣經銷業:指自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取得液化石油氣,從
事批售液化石油氣予液化石油氣分裝業之事業。
十三、液化石油氣分裝業:指設有定著於土地上之儲氣設施及相關分裝設
備,從事液化石油氣灌裝於桶裝高壓氣體容器之事業。
十四、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指零售桶裝液化石油氣予最終使用者之事業。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石油製品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石油製品的認定是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認定
現在經濟部已經跳出來解釋那些不是"石油製品"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1:53:00
那丙稀呢? 我替他問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8-05 01:54:00
不是單單丙烯,是中油跟中石化做的丙烯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5 01:54:00
我只知道如果我的律師會這樣解讀法規 那我真的該擔心 XD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1:56:00
你回答太兇狠,嚇到我了...
作者: jhoc (jhoc)   2014-08-05 01:58:00
用解釋權這個理由不夠狠,因為吱吱會當作是在卸責...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8-05 01:59:00
要上法院啦,要有法院認定才算啦,這樣解釋分明是違憲哪有兇手兼裁判自己說不算的,根本就是把人民當白痴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2:00:00
用公投啦,不是政府說了算,自己丙稀自己歸類...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8-05 02:01:00
還是別公投啦,要是門檻不過就會被打槍真的就不算了要限定只有高雄市民網路投票來決定,其他地區的不能算數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2:02:00
公投不過,一定是kmt設計的鳥籠公投想要缷責...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8-05 02:03:00
石油製品認定基準:http://ppt.cc/kVY-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2:03:00
只有高雄市民訂義太廣了,我建議只有災區居民能投...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8-05 02:04:00
別對高雄市民這麼沒信心好嗎,起碼有十萬票挺神菊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2:07:00
我輸了..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4-08-05 04:17:00
輕油裂解產品真的沒有主管機關解釋耶 太酷了 XD打"烯"當關鍵字連法源資料庫都只有氣體排放的部分管路的部分沒有特別註明。這算法律漏洞嗎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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