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石油管理法所定義的「石油」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8-05 01:35:47
高雄氣爆發生之後,各界討論地下管線的管轄權。經濟部次長杜紫軍今天(4日)表示,丙
烯屬於石化業,不是「石油管理法」規範的石油煉製業,兩者是完全不同的產業,外界批
評經濟部推卸責任是出自誤解。
高雄氣爆之後,各界討論地下管線的管理權與責任歸屬,網路近來也瘋傳台灣大學生物機
電工程系教授謝志誠的投影片,批評經濟部推卸管線管理的責任。
對此,經濟部次長杜紫軍4日表示,「石油管理法」和「天然氣管理法」中規範的管線歸
經濟部管轄,經濟部有中油、台塑及主管工業區的管線資料,且已經開放地方政府查詢,
但丙烯是石油化學材料業,並非石油法主管的石油煉製業,且石化業是開放項目,不需要
政府特許,只要完成工廠登記和消防、建築等安檢,就可以生產營業,學者對於法規的看
法可能有所誤解。
杜紫軍說:『(原音)石油煉製完是輕油裂解,輕油裂解完才會出現乙烯、丙烯。李長榮是
在輕油裂解業更下游,他是丙烯拿來做聚丙烯,完全是不同的領域跟行業。我覺得可能謝
教授不太瞭解行業別,煉完油、輕油裂解,然後才是做聚丙烯的部分,它不在「石油管理
法」,你不會中間跳級再把它拉到前面。「石油管理法」就是管石油煉製的部分。』
作者: destroyfire (毀滅蒼炎)   2014-08-05 01:41:00
這應該要問那時候修法把能源管理法改成石油管理法的立委原意到底在想甚麼了,有沒有要包括石化業立委立個法搞到發展幾十年的石化業無法可管,真好笑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8-05 01:43:00
地方想要踢皮球給中央就算了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