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來打臉一下,不懂法規就不要硬凹。
在石油管理法上所謂的「石油管線」,
依石油管理法第33條規定: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港埠
、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
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
關及各該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度予以補償。
依法設有石油管線之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得應其他業者請求代輸石油。
石油管理法規定的管線只有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能敷設,
在臺灣只有中油和臺塑石化是所謂的石油煉製業,
其他所有的管線都不是石油管理法適用的範圍。
只擷取石油管理法第2條的部分條文來故意曲解,
卻忘了本法第33條的明文規定,實在是很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