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8/7 核四公投聽證會

作者: Hyuui (修)   2014-08-06 19:27:00
「裝填燃料棒試運轉」公投案聽證會資訊
時間:9:00-12:10。
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5會議室。
另可先參考以下文章。
──
論「裝填燃料棒試運轉」公投案不符合公投法
http://www.npf.org.tw/post/3/13948
對於「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與高成炎先生提出之「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
行裝填燃料棒試運轉?」全國性公投案[1],本人認為有許多不符合公投法之處,故撰本
文論述如下。
一、前次地方性公投案被駁回
前副總統呂秀蓮曾於2013年3月11日向新北市政府提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
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地方性公投案,公投審議委員會當時以「核能涉及國家
重要政策,不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理由予以駁回[2]。提案人呂秀蓮不服,故發起
訴願,但2013年9月25日訴願審議委員會公告決定維持原處分。提案人呂秀蓮又不服,故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然於2014年8月5日判決敗訴。
在訴願決定公告和文中提及的司法院釋字第520號[3]解釋中,除了不屬地方性公投的理由
外,有些地方也可作為本次公投案參考。
訴願決定公告:
「本案公投事項所詢是否同意核能電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一節,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
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連、環境生態等多重政策議題,依司法院釋字
第520號解釋意旨,自屬國家重要政策,故本案不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
司法院釋字第520號:
「又本件係就行政院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與立法院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至引發爭議之電力
供應究以核能抑或其他能源為優,已屬能源政策之專業判斷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
憲機關予以裁決,不在解釋範圍,均合先敘明。」
訴願決定公告:
「又核四廠是否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應由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進行科學專業之審核,依法洵屬中央專管事項。」
以上足可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尊重科學專業之重要性。
二、本次公投案之聽證議題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於8月7日舉辦的聽證會將討論三個議題。
◎議題一: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9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投提案是否
為一案一事項?
公投案主文提及的「裝填燃料棒」與「試運轉」為兩個不同事項,其中「試運轉」指的是
核電廠安全測試工作的第二階段「試運轉測試」,包括:系統試運轉測試、整合性試運轉
測試、161kV與345kV外電測試、大範圍抽真空測試、全爐心急停測試、緊急爐心冷卻系統
測試、反應爐洩漏試驗、結構完整性測試/整體圍阻體洩漏測試、喪失外電測試、冷功能
測試、試運轉測試再驗證。而核四廠一號機的「試運轉測試」已於2014年7月30日宣告全
部完成,不可能公投否定。
「裝填燃料棒」則屬於核電廠安全測試工作的第三階段「起動測試」,即是從裝填核子燃
料開始到電廠滿載,電廠在安全運轉的條件下,執行測試以確認安全相關系統或重要系統
之效能與設計相符,目前尚在程序書編寫審查階段。故「裝填燃料棒」與「試運轉」明顯
分屬不同事項,違反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一案一事項」,應予以駁回。
◎議題二: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
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根據提案人高成炎先生所屬「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之連署書送件記者會聲明稿[4]:
「核子反應爐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發電,就會有輻射污染產生以及發生重大核能災變的風
險,而對廣大人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如果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後再決定要廢除
核四的話,核四廠的機組也會全部變為高輻射污染的核廢料,所以國家必須耗費更為龐大
的拆除與處置成本。」
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提案人之真意是「反對裝填燃料棒」,但公投案主文卻是「是否同意
裝填燃料棒」的正面命題,故內容互相矛盾,應予以駁回。
再者,提案人主張「裝填燃料棒會造成核四機組全部變成高輻射汙染的核廢料」,也有根
本上的錯誤。核電廠的起動測試,是裝填燃料棒後以極低功率運轉,確認完全沒有問題後
,再緩慢升高功率反覆確認,為期約需一年。過程中如果發現問題,可隨時中止。用過的
燃料棒比照我國已使用多年的高階核廢料處理,安全無虞。核電廠未來也可按照正常除役
程序,將土地回歸無限制使用,國外已有許多案例可證明此點。
在初次臨界後,反應爐爐壁的確可能有中子活化的現象而帶有輻射。因為中子活化會引起
材料的腐蝕,所以反應爐的內襯材料必須定時更換,換下來的內襯按照低放射性廢物處理
即可。故提案人所稱之「核四廠的機組也會全部變為高輻射污染的核廢料」誇大不實,應
予以駁回。
◎議題三: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有無同條第4項規定不得作為公民
投票提案情形?
根據公投法第2條第4項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
提案。」核四廠先前進行試運轉測試、未來裝填燃料棒進行起動測試,皆涉及國家能源政
策之預算,依法不得公投,應予以駁回。
三、其它爭議之處
核電廠商轉涉及我國重大政策,國際上也確實有利用全國性公民投票表決廢核政策之先例
。但「裝填燃料棒」本身並非以公投決定的能源政策,而是涉及科學專業判斷的行政程序
,故國際上從未有過針對特定核電廠進行裝填燃料棒公投的例子。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裝填燃料棒屬我國核能管制機構,即原子能委員會之權
責,應維持專業之獨立性,也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適用事項的「重大政策」條件,應予以
駁回。
依我國法制,「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與高成炎先生應向立法院訴求修改《公投法》與《核
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或發起修法之全國性公投,而非裝填燃料棒之公投。
──
參考資料:
[1] 高成炎公投案聽證公告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1283/714870/高成炎公投案聽證公告.pdf
[2] 呂秀蓮君因公民投票提案認定事件
http://www.ey.gov.tw/Hope_decision_Content.aspx?n=05F2FA41ECF3F9EE&s=781E54D2B
B937A4B
[3]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20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0
[4] 全國性公投提案連署書送件記者會
http://www.tepu.org.tw/?p=12662
──
以下是朋友傳給我的補充資料。
提案人主張「裝填燃料棒會造成核四機組全部變成高輻射汙染的核廢料」的謬論,還可以
引用美國紐約州Shoreham核電廠實際的案例一棒打死它。該電廠已裝填燃料並進行了低功
率測試(<5%),但因當時州長反對最後沒繼續運轉,雖然核燃料有輕微輻射,但還能賣給
Limerick核電廠繼續使用。
參考資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秀崙核電廠
http://en.wikipedia.org/wiki/Shoreham_Nuclear_Power_Plant
http://articles.mcall.com/1993-09-29/news/2925916_1_shoreham-fuel-long-island-
power-authority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4-08-06 19:32:00
會怕了嘛XD
作者: roex0608 (BorEXE)   2014-08-06 19:46:00
還沒啦,還有連署人數最近一次總統選舉人數5%以上,我很期帶他們過不過得了
作者: Hyuui (修)   2014-08-06 20:11:00
雖然不可能過得了第二階段的90萬人門檻,但我就是想直接把這案子做掉,然後看看反核氣得跳腳的表情wwww
作者: LODAM (LODAM)   2014-08-06 20:17:00
CEO你太過分了 我也希望如此
作者: MajolicaYu ( 如夢亦如電 )   2014-08-06 22:08:00
CEO把對方臉打超腫的XD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4-08-07 10:37:0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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