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中強還特別寫了一篇社論,
批評中國逮捕台灣人,只有通知大陸親友,沒有通知台灣親友。
說這違反中國的刑事訴訟法,
台灣竟然簽下這麼荒謬、漠視人權的投資保障協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814/34438305/
實際上呢?
一吱手指指著別人,別忘了四吱手指指著自己。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第2項前段:「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
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
定之親友。」
我們還規定在憲法哩!
但是,台灣的地檢署在逮捕大陸地區人民的時候,
也沒有通知大陸親友。
這沒什麼好奇怪的,怎麼通知?
我們逮捕犯罪的外勞,也是通知仲介公司而已。
外勞本國的親友怎麼可能通知得到?
憲法還規定要「書面」喔!
台灣是有多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