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我說的,不當黨產條例有個非常惡劣的設計:同樣的政黨財產取得方式,在解
嚴前的政黨(比如說國民黨)擁有的話,就叫做「不當黨產」;然而如果解嚴後成立
的政黨依照同樣方式獲得的財產,就不算是不當黨產了。這樣的設計有沒有人覺得非
常詭異呢?
然後,我發現轉貼的這位網友戰鬥力超級低下,因為他連google都沒有,不然他其
實可以找到這個網頁的說詞:
http://zero-kmt.blogspot.tw/2011/12/200610.html
1、就適用對象而言:依本條例所規範適用之政黨,係指於中華民國七
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嚴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
定備案者。本條例以解嚴界定適用範圍,係以解嚴前成立的政黨,
其體制多未完備,且其在解嚴前的政治環境即得生存,其取得之財
產有重新加以檢視之必要。依主管機關內政部統計顯示,適用對象
計有十個政黨,亦包括目前執政之民主進步黨在內。是以,本條例
並非針對中國國民黨而立法。
看起來很有說服力,不是嗎?我原本還期待他至少拿得出這段話來呢!
但是很抱歉,這段話純屬唬人。其實民進黨並不符合「解除戒嚴前成立並依動員戡
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的條件。請大家到內政部,看下這份文件:
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名冊
http://www.moi.gov.tw/dca/02people_005-1.aspx?sn=10
下載這份文件後,可以找到第16條「民主進步黨」。大家都知道民進黨是在1986年
9月28日宣告成立,但是其實大家都不知道,民進黨真正在內政部完成備案的日期,其
實是198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