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過去啦,又丟回來啦,來告我啊,笨蛋!
(¯(∞)¯)凸
心得補充:
其實真要從廣義的罪刑法定的角度來看
(社維法不是刑罰是行政罰,所以說廣義),
雖說可能又是哪個大學或補習班綠師教出來的做的判決,
但真要從構成要件來講,還真有它解釋無罪判決(鑽法律漏洞)的空間。
猜軟弱的馬囧大概也不會提出刑事公然汙辱的告訴,就算提了大概也告不贏,
不會贏的理由問問金小刀就知道了。
大家還是洗洗睡吧~~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40903/13269881.html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日電)總統馬英九去年10月出席活動遭一名薛姓少婦丟鞋,
警方將她移送法院。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她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不罰。
薛婦義務律師曾威凱在個人臉書(facebook)回應,「在你丟出鞋子的時候,就
已經付了律師費,而且不罰。」
法院裁定指出,馬總統在去年10月20日出席台北市客家義民嘉年華主祭大典活動,
在場薛姓婦人朝他丟鞋,但未擊中。警方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將薛婦
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台灣目前常見的觀禮、大會或活動致詞,並非總統法定職務,
也不屬於任何民選或官派公務員的「任何」法定職務。行政機關或活動主辦單位為
達大會或活動風光開幕,而邀請民選或官派的公務員到場與會,依法不能率然以
警方須為其長官規劃相關警衛措施,就把首長的作為定位為其法定職務。
法官認為,馬總統當時前往觀禮並致詞,並非是總統的法定職務,不符合「社維法」
第85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
程度者」的規定,因此裁定不罰。1030903
同場加映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4/04/blog-post_9964.html
律師的名字真眼熟,案子蠻多的生意不錯嘛w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