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婦向馬總統丟鞋 法官裁定不罰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9-03 17:52:32
.......丟過去啦,又丟回來啦,來告我啊,笨蛋!
(¯(∞)¯)凸
心得補充:
其實真要從廣義的罪刑法定的角度來看
(社維法不是刑罰是行政罰,所以說廣義),
雖說可能又是哪個大學或補習班綠師教出來的做的判決,
但真要從構成要件來講,還真有它解釋無罪判決(鑽法律漏洞)的空間。
猜軟弱的馬囧大概也不會提出刑事公然汙辱的告訴,就算提了大概也告不贏,
不會贏的理由問問金小刀就知道了。
大家還是洗洗睡吧~~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40903/13269881.html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日電)總統馬英九去年10月出席活動遭一名薛姓少婦丟鞋,
警方將她移送法院。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她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不罰。
薛婦義務律師曾威凱在個人臉書(facebook)回應,「在你丟出鞋子的時候,就
已經付了律師費,而且不罰。」
法院裁定指出,馬總統在去年10月20日出席台北市客家義民嘉年華主祭大典活動,
在場薛姓婦人朝他丟鞋,但未擊中。警方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將薛婦
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台灣目前常見的觀禮、大會或活動致詞,並非總統法定職務,
也不屬於任何民選或官派公務員的「任何」法定職務。行政機關或活動主辦單位為
達大會或活動風光開幕,而邀請民選或官派的公務員到場與會,依法不能率然以
警方須為其長官規劃相關警衛措施,就把首長的作為定位為其法定職務。
法官認為,馬總統當時前往觀禮並致詞,並非是總統的法定職務,不符合「社維法」
第85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
程度者」的規定,因此裁定不罰。1030903
同場加映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4/04/blog-post_9964.html
律師的名字真眼熟,案子蠻多的生意不錯嘛wwww
作者: digpig (摳鬼)   2014-09-03 17:53:00
我們的法院真的很妙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風,全家發瘋)   2014-09-03 17:54:00
法綠界不意外
作者: cc1plus (廢柴聯盟盟主)   2014-09-03 17:55:00
法官認定的丟鞋不違法....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9-03 17:55:00
做出此判決的法官哪天也給我們丟鞋子一下 看他怎麼想的
作者: PandaTwo (小熊貓)   2014-09-03 17:56:00
這種時候司法就是活的了,法院就不是KMT開的了....真是太妙了....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9-03 17:56:00
律師不能打廣告啊 所以你就會看到一堆好像百萬小學堂的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風,全家發瘋)   2014-09-03 17:56:00
所以法官下班後去館子吃飯,被別人丟東西也OK囉?
作者: sanadashun (叛逆者)   2014-09-03 17:58:00
記得丟鞋要"未擊中"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9-03 17:59:00
法官這樣說 那我問一下如果法官下班被車撞被人搶被綁票然後也主張不是公務執行不得享有公家機關的任何權利看看或者這樣說好了 有人拿槍在法官小孩面前開了兩百槍可是都沒打中人 這樣就沒有造成傷害 也不可以判有罪對吧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9-03 18:00:00
我好絕望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9-03 18:01:00
做出這種判決的法官 真的不擔心自己日後變成苦主會怎樣應該公布姓名讓大家瞻仰一下XD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9-03 18:01:00
幹 真的是很可怕啊 連不被丟鞋的自由都沒有了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9-03 18:02:00
法官其實就法論法沒啥問題 問題在於馬英九總統不告公然
作者: mancyid (免洗id)   2014-09-03 18:02:00
這種法官律師,真的很令人杜爛
作者: B7th (白金家的岬天下無雙)   2014-09-03 18:03:00
除了失望還是只有失望~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4-09-03 18:03:00
冬菇應該有突破盲點,當初沒告公然侮辱用社維法告,依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9-03 18:03:00
我覺得大家還是客觀一點看待這件事好一些 只是不構成社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9-03 18:04:00
維法的處罰要件而已 不代表不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公然侮辱是告乃 馬總統不告 有什麼辦法XD其實最大的問題是...起訴的檢察官
作者: thyme1978 (孜然草)   2014-09-03 18:05:00
拿槍會就只是社維法? 可笑的類比XD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9-03 18:07:00
推東拉菇說的+1 正好補寫就提了(¯(∞)¯)不過就算是告刑事,問金小刀就知道,一定不會成罪的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9-03 18:08:00
反正馬總統不會告 大家可以盡量丟 反正馬的心態就是你愈丟我我的票愈多XD講更難聽點 搶鞋、被鞋砸中的都是特勤XDDDD
作者: ct13723 (獨孤求敗)   2014-09-03 18:10:00
真要告了 就說你大鯨魚欺壓小蝦米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4-09-03 18:10:00
其實同場加映就有講了,行政院院長參與推動電影產業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4-09-03 18:11:00
之公務活動...馬囧致詞不算公務活動,才會無罪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9-03 18:11:00
反正吱吱也只能靠這種精神勝利來滋潤惹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9-03 18:11:00
老江:(這是在挖坑給我掉嘛www)
作者: nightyao (yao)   2014-09-03 18:13:00
不能被丟到喔,否則可以用其他罪名喔
作者: shishio7 (紅心7)   2014-09-03 18:15:00
那清大那個被罰5000的女學生會氣得跳腳嗎? XD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9-03 18:16:00
5000是為台灣民主台灣獨立犧牲,光榮的勒,50年後當阿罵可以講給孫女聽,怎麼會氣到跳腳www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9-03 18:18:00
噗﹐台灣的法律不意外呀XD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9-03 18:21:00
我操你媽的法綠界幹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4-09-03 18:28:00
不錯的判決還有公然侮辱可以告大概還有五千塊的懲罰
作者: oversky0 (oversky0)   2014-09-03 18:36:00
總統前往觀禮時,旁邊沒有維安執勤的公務員嗎?
作者: xup6u4h9481   2014-09-03 18:53:00
判無罪是因為他告的是<妨礙公務>吧..
作者: rainforss (雷因佛爾斯)   2014-09-03 18:55:00
如果是特勤告民眾?可行嗎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4-09-03 18:59:00
他丟的是總統如果總統要告他公然侮辱 六個月內要向檢方提出告訴
作者: GR1v (shoot you)   2014-09-03 19:44:00
你想講的是處罰法定吧……另外告公然侮辱多半會被認定為未遂,但公然侮辱不罰未遂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9-03 21:23:00
推全民一起繳律師費
作者: billy5983298 (billy)   2014-09-03 21:30:00
拜託跟姓連的賣禁藥的那個都判重一點好嗎
作者: canno128 (canno)   2014-09-04 07:09:00
作者: sakurajy (格恩)   2014-09-04 10:31:00
反正這母親展現自己的水準給自己小孩看,看他以後會不會被自己兒女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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