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詹順貴律師的核能與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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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在2014年8月7日舉行「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
行裝填燃料棒試運轉?」全國性公投案聽證會。在當天的聽證會結束後,提案方台灣環境
保護聯盟的高成炎教授、施信民教授、詹順貴律師等人在樓下召開記者會,控訴在聽證會
上被當眾指出許多錯誤的窘境。
詹順貴律師還特別點名與會的經濟部代表、台電代表及核能流言終結者玩弄科技門檻及法
律文字遊戲,並寫了一篇《『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是否為合法公投提案?》刊
載於2014年8月16日的《民報》專欄上。
對於本次公投案,我已寫了《論「裝填燃料棒試運轉」公投案不符合公投法》、《核四公
投案與高成炎的縱火式民主》和《施信民教授的移花接木反核法》等文章論述反核方的主
張充滿矛盾。既然詹順貴律師特別點名本人用法律文字遊戲玩弄他,我就再次免費教教詹
順貴律師一些核能和法律的小常識。
◎第一課:聽證會程序的問題
詹順貴律師提出的幾項質疑:
1. 未考慮事先舉行預備聽證,釐清爭點,因此公審會既然針對相同提案內容,於呂副總
統新北市公投提案已認定屬國家重大政策,不屬地方性公投,亦即應該是全國性公投,何
須再將之贅列為議題之一(是否合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規定部分)?
2. 採輪流發言,雖然也容許提問,但整體而言仍屬各說各話居多,例如包括清華大學核
工系李敏教授的二位專家及其他支持核能人士的發言,幾乎仍是會影響經濟發展、會限電
等恫嚇式發言(筆者唯一佩服的是為核四政策辯護的經濟部代表第一次發言,內容針對議
題精準到位),難以聚焦所設議題討論,欠缺實質辯論。
3. 依行政程序法第59條規定,聽證應公開舉行,本次聽證也確實是全程公開舉行,但竟
以肖像權為由禁止媒體錄影,甚為荒謬。公投提案通常涉及公共議題,具有高度公共利益
(不論過與不過),單純前往旁聽者也就罷了,既已報名想發言針對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共
議題表達意見,並做為公審會審議之參考,已經該當自願進入公共領域,而且此事具有新
聞價值,媒體基於報導的需求錄影拍照,發言之人豈能主張肖像權加以對抗?
我的回應如下:
1. 公投案只要有一項要件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就無法成案;該次僅用「不屬地方性公
民投票事項」的理由駁回,不代表公審會認定其為重大政策、主文和理由書沒有矛盾、或
是複決標的存在。
因此,反核方代表詹順貴律師在聽證會上說:「在前副總統呂秀蓮為代表所提案的地方性
公投,其實公投文字幾乎是一模一樣的,也經過行政院公審會以及訴願機關直接認為這個
案子是全國性公投,除此之外對於其他是不是符合公投法的要件,其實在行政院並沒有任
何其他的指摘,顯然就這一部分程序上應該都合法。」顯露其毫無法律專業素養。
2. 當天的聽證會上,擁核方確實花了許多時間論述核能與輻射的正確知識,這是由於反
核方在聽證會上公然散布許多違反科學的謠言,例如核電廠會核爆、燃料棒一旦插入就會
造成萬年汙染,試圖誤導公審會委員對核能的觀感,知識份子當然有必要出面澄清。
而且根據聽證會議紀錄:
公投案提案人高成炎教授說:「裝填燃料棒試運轉會有輻射汙染產生以及發生重大核能災
變的風險、核四廠的機組也會全部變為高輻射汙染的核廢料。」
鹽寮反核自救會總幹事楊木火說:「核四廠像炸彈、核四廠耐不住地震和海嘯、核四廠的
煙囪會放出輻射汙染水源、核四廠的數位儀控系統不能用。」
宜蘭縣政府秘書黃玲娜說:「核四廠發生事故,整個北台灣都會受害,甚至亡國滅種。」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林美琪說:「台灣的醫療環境一旦發生核災就會崩盤。」
鹽寮反核自救會副會長楊貴英說:「科學沒辦法控制輻射竄流、核四廠就是高階核廢料最
終貯存場、核四廠會核爆,我們要來無預警疏散演習。」
民眾乙說:「奇異的核能部門已全部撤離、奇異承認核能是最貴最危險的發電方式、台灣
沒有核電廠也不會缺電。」
民眾戊說:「政府沒有發展綠能、綠能可以取代核能、就算沒有發展綠能,電還是夠用、
就算核一二三四全部廢除,台灣也不缺電。」
陳孟君醫師說:「核廢料的輻射可能當場不會死,但是附近的居民可能都會得癌症。」
以上反核人士的發言荒腔走板,且皆沒有聚焦在公投案之合法性。礙於篇幅有限,本文就
不針對那些老掉牙的謠言一一回應,讀者可參閱聽證會紀錄的擁核方發言,以及上網查證
相關資料即可破解。相較之下,擁核人士主張的「影響經濟發展、會限電」皆有憑有據,
不知以詹順貴律師專業的判讀能力,以為何方才是恫嚇式發言?
3. 當日司儀在聽證會開始時,就先報告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項明確指出「未經主持人許
可,不得於聽證進行中進行錄音、錄影或照相。」公民記者無視規定,當場架起攝影機,
主持人朱新民主任委員其實並未制止。後來是一位工作人員在會議進行過半後前往關切,
公民記者就大聲吵鬧抗議,當時台上的清大工科系葉宗洸教授發言也被迫中斷。朱新民主
任委員再度指示先不要阻止,等同默許公民記者攝影,會議才順利進行下去。
◎第二課:議題本身的問題
詹順貴律師又提出幾項法律意見:
1. 對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核子燃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
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檢查其興建工程及『試運轉』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
式運轉。」亦足佐證稱正式運轉前的最後一段把關測試為『試運轉』,並非憑空杜撰或出
於錯誤。反而此一『試運轉』用語對一般不具核能專業知識的公民而言,更具可親近性,
更易瞭解掌握其真意,而不致出現議題2所顧慮需探究的命題。
2. 反對公投提案者當天攻訐重點放在提案理由。他們主張提案理由過度描述低功率試驗
的核污染程度與誇大核災風險,根本是反對核四運轉,因此提案理由與主文矛盾,令人無
法瞭解其真意。但揭露風險,正足以促使公民慎思明辨,並踴躍連署或投票,何來矛盾?
依照反對公投者說法,高教授的提案理由豈非僅能對核四廠或核能發電歌功頌德?
3. 一旦裝填核燃料棒開始低功率測試後,放射性污染即開始產生,且會隨其功率逐漸遞
升而從低放射性污染逐漸轉為高放射性污染。有鑑於存放於蘭嶼數十年的低放射性核廢料
,政府與台電迄今仍無法依承諾遷移;核一、二、三廠的用過高放射性核燃料棒,僅能暫
存擁擠的冷卻池,迄今亦無妥善的最終貯存方式。而核四廠一旦裝填核燃料棒啟動,即不
可逆地開始製造放射性污染,而步上其他核電廠後塵。因此,「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階
段,正是攸關核四廠能否運轉與要否運轉此一國家重大政策最具關鍵分野的階段,以此為
公投提案內容,應符合乃是就政府重大政策為複決提案的規定。
我的回應如下: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的是「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
,除了核電廠以外,還包括學術單位的研究教學用反應爐、以及高階核廢料貯存場等等,
早年甚至包含提煉核子燃料的設施。其中只有核子反應爐有所謂的「裝填燃料棒進行起動
測試」,因此自然不會把「起動測試」寫入該法條中,而是另行規範,詹順貴律師顯然誤
讀法條。
2. 「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指的是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相互矛盾,或是理由內容間互相有
矛盾的情形。詹順貴律師一直刻意把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切割,單就主文來看,明顯是正
面表述「同意裝填燃料棒」,沒有矛盾;單就理由書來看,明顯是反面表述「反對裝填燃
料棒」,沒有矛盾;但是將主文與理由書放在一起,馬上產生明顯的矛盾。我認為一位專
業的律師,應該要具備基本的閱讀判斷能力。
在聽證會開始前,工作人員請與會民眾登記發言順序,分為支持與反對兩張登記單。對於
擁核方來說:投下同意票,是同意主文的裝填燃料棒、還是同意理由書的裝填燃料棒會造
成嚴重輻射汙染,這種明顯不實的「揭露風險」呢?更諷刺的是:當天連支持公投案的反
核人士自己都搞不清楚要簽在哪一張發言單上,何況是廣大的人民百姓?這種矛盾的公投
提案若付諸實行,豈不是勞民傷財、浪費公帑?
3. 對於提案人主張「裝填燃料棒會造成核四機組全部變成高輻射汙染的核廢料」的謬論
,我已在聽證會上簡短駁斥:裝填燃料棒、達到初次臨界後,反應爐爐壁的確有可能因為
中子活化現象帶有輻射,但那屬於低放射性廢棄物,非常容易處理。至於使用過的燃料棒
本身,美國Shoreham核電廠也做過起動測試,後來因為政治因素被下令關閉,仍然可以將
已進行過核反應、帶有輻射的燃料棒賣給Limerick核電廠繼續使用。
詹順貴律師提到蘭嶼低階核廢料貯存場,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蘭嶼貯存場的輻射值比台北
、台中、高雄等本島都市還低,而且貯存場離居住區約有五公里。請問詹順貴律師,低階
核廢料到底怎麼用超自然的方式讓蘭嶼居民罹癌?事實上,根據長期追蹤統計的結果,蘭
嶼的罹癌率也沒有特別高。當然,雖然這些資訊只要上網搜索就能查到,但的確超出詹順
貴律師的法律專業之外,我就不苛求他了。
另外,詹順貴律師所提「核一、二、三廠的用過高放射性核燃料棒,僅能暫存擁擠的冷卻
池,迄今亦無妥善的最終貯存方式」,這的確有一部分是事實,果然很符合律師的風格。
真相是:高階核廢料早在幾十年前,科學家和工程師就知道安全處理的方法,技術上絕對
不是問題。然而,由於一群拒絕接受科學知識、整天散布謠言煽動民粹的反核人士,才讓
核廢料處理成為無解的政治問題,國內外皆然。
以上是本日的核能與法律小教室,不知詹順貴律師對於再次被科技門檻和法律文字遊戲玩
弄的感想如何?
參考資料:
[1] 「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是否為合法公投提案?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06a4c73-f0d1-49b6-b6be-81fa4cc6530d
[2] 論「裝填燃料棒試運轉」公投案不符合公投法
http://www.npf.org.tw/post/3/13948
[3] 核四公投案與高成炎的縱火式民主
http://www.npf.org.tw/post/3/14051
[4] 施信民教授的移花接木反核法
http://www.npf.org.tw/post/3/14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