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請法官解釋幾件事情:
一、當年邱彰被開除黨籍,照樣聲請假處分,然後那時候臺北地院是怎麼說的?
「政黨內部運作,法院不宜干預」,嗯,怎麼現在就干預得很高興了
你要跟我說這沒有一毛「因人設事」,我會感到深深的懷疑
對了,中選會電子公文送達立法院當下,王金平就應該失去不分區立委的身份了
如果整天在喊啥「程序正義」的法官,勞駕注意一下這點
什麼「因為程序正義搞假處分」的
真要講程序正義,以不分區立委資格已經喪失駁回假處分,這才叫程序正義ok?
照這樣講起來王金平完全是自從委員長復行視事以來,中華民國最大的黑官
這個「程序正義」就不用追究了,然後在那裡檢討國民黨考紀會組成,這是怎樣?
二、什麼「處分規程」並非人團法12條所指之章程,那國民黨黨章38條是死了嗎?
國民黨黨章不是人團法講的章程,人團法講了才算,是說國民黨黨章無效是吧?
那還政黨自治個屁,直接把政黨劃歸司法部管轄就好了不是?
三、國民黨用考紀會開除黨籍行之有年,結果法官講出「難認係多年慣行之事實」這種話
勞駕法官回答一下,當年蘇南成是怎麼丟了黨籍的?中常委開會開除的嗎?
這個判決是要跟大家說,國民黨開除黃景泰、鄭永金、張榮通黨籍也無效就對了?
上到立委層級的黨員被開除也是新聞大幅度報導,什麼叫「非黨員無從知悉」?
國民黨黨章上網就google的到,又是哪裡「非黨員無從知悉」了?
當然你要扯皮一大堆國民黨汪汪喵喵我沒意見,法條總是法官說了算
但是寫出這種等級的判決理由來,要告訴別人我法院判決很ok毫無瑕疵,我會打個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