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10-13 01:09:03有人為了這個函
還特別寄了封信給我說我被打臉了...
引用錯的法條。
不出來回,怕被這位熱心網友嘲諷我躲起來了,哈
當初行政中立法制定時本來就有很多模糊的空間
不然後面也不需要一堆解釋函去定義誰適用
在法院的部分
到目前為止針對公務員的指稱範圍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範圍
而且不同法令其適用的「公務員範圍」也不一樣
教育部函示自己下面的機關那些人是公務員
或是哪些人適用於行政中立法
要反過來問「行政中立法」是誰主管的
教育部有無權力定義誰適用行政中立法?
教育部有無權力解釋誰是公務員
不過那個教育部的函似乎沒有解釋這個部分
(那你跟我說這部分打臉幹嘛?)
另外則是那個函
是針對考試院的來函說一等親依人情常理可以做哪些事情
但那就要檢視做的事情是不是全部適用於這函所寫排除的範圍
如同上面某篇所推的推文
若他的行為已有不屬於這個函所述的內容
可能就有違法之虞
如果要解釋是否違法也是考試院、銓敘部的職責
不會是教育部
(你看那個函還得引用考試院那邊的來函)
另外則是
市立聯合醫院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嗎?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10-13 01:10:00你沒引錯銓敘部跟北市人事處說的話跟你一樣只是銓敘部跟北市人事處有附家親屬 只能站台不能講然後就不知道是怎樣就有人看不懂=_=寄給你的是5566嗎XD?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10-13 01:16:00信我刪掉了,我只是覺得也太熱心了吧XD我的信箱太滿,所以直接砍了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10-13 01:18:00依照公文 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之公職候選人站台且未予助講乃人之常情,且未涉及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應非本法第9條第1項第6款立法原意所限制範圍,爰予明文排除。所以 配偶並未完全排除 只有排除站台如果配偶助講還是有問題 (也就是原新聞人事部說的然後就不知怎搞的就被扯一堆=_=
作者:
patiger (唉)
2014-10-13 01:27:00援引實例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的...周美青都站台還助講過而且周還算是狹義工務員...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0-13 01:29:00這個修正案躺立法院很久了 銓敘部的立場是支持修正朝野協商也沒意見 就等三讀 然後就沒下文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10-13 01:44:00兆豐銀行算國營企業啊?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10-13 01:49:001971年配合政府政策改組為民營銀行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10-13 02:07:00所以民國60年美青就近去兆豐?年資有這麼久?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0-13 12:40:00你去看一下宜蘭縣長候選人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