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為了這個函
還特別寄了封信給我說我被打臉了...
引用錯的法條。
不出來回,怕被這位熱心網友嘲諷我躲起來了,哈
當初行政中立法制定時本來就有很多模糊的空間
不然後面也不需要一堆解釋函去定義誰適用
在法院的部分
到目前為止針對公務員的指稱範圍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範圍
而且不同法令其適用的「公務員範圍」也不一樣
教育部函示自己下面的機關那些人是公務員
或是哪些人適用於行政中立法
要反過來問「行政中立法」是誰主管的
教育部有無權力定義誰適用行政中立法?
教育部有無權力解釋誰是公務員
不過那個教育部的函似乎沒有解釋這個部分
(那你跟我說這部分打臉幹嘛?)
另外則是那個函
是針對考試院的來函說一等親依人情常理可以做哪些事情
但那就要檢視做的事情是不是全部適用於這函所寫排除的範圍
如同上面某篇所推的推文
若他的行為已有不屬於這個函所述的內容
可能就有違法之虞
如果要解釋是否違法也是考試院、銓敘部的職責
不會是教育部
(你看那個函還得引用考試院那邊的來函)
另外則是
市立聯合醫院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