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ivan (白河家的螢天下無雙)》之銘言:
: ※ 引述《dichotomyptt ((  ̄ c ̄)y▂ξ)》之銘言:
: : 網址:
: :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life/20141017/937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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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統混油滿周年,高振利刑期16年變12年。資料照片
: : 台灣籠罩食安危機,魏家劣油案偵辦中,大統長基混油案爆發以來,昨天滿1年,但裁罰
: : 業者卻「雷聲大、雨點小」,致黑心油越演越烈。
: : 今日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從司法判決刑期與罰金及行政裁罰的罰鍰來看大統長基混
: : 油案,彰化縣議會民進黨團總召黃秀芳表示,大統案的行政罰鍰原為18.5億元,因衛福部
: : 以一事不兩罰為由撤銷,最後僅剩因多次規避調查,罰1584萬元,大統董事長高振利刑期
: : 也從一審的16年減到二審的12年定讞。(陳亮諭/綜合報導)
: 去年還前半年就解釋過了
: 法律本來就是不一罪兩罰
: 這種結果是很合乎法律原則吧?還是說要照民意開了這個先例?
: 到現在還在吵這問題我只覺得...
身為鍵盤法律人不得不出來一下,
同時不免感嘆法治教育的敗壞.....
版上有不少律師或是法學高進,還請多多包涵,獻醜了。
一事不二罰的核心是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態樣有很多,如行政罰+行政罰,刑罰+刑罰跟行政罰+刑罰 等
前二種沒啥討論實益,純討論行政罰+刑罰
行政罰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處分,跟須經法官獨立審判之刑罰
我想不需要太多解釋應該也能清楚應以何者為優先。
所以,這個案子的行政罰鍰被撤銷,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跟罰多罰少一點關係都沒有。
換個角度說,如果行政罰鍰罰50w,後法院判決5000w,
行政罰鍰自然也會被撤銷。
所以問題出在哪,應該夠明顯了吧。
至於有某d拿李宗瑞出來吵是件很好笑的事情。
像李宗瑞的案子,他是一次性侵很多人,還是一次性侵一個發生很多次?
很顯然是後者,也就是說當他xx了,這個性侵的行為就已經完成了,
下個性侵行為又是另一個行為,每個行為都論罪
就會變成之前的判決
換句話說,不是一個行為影響很多人就需要論好幾次罪,重要的是行為
像放火罪好了,放一把火燒了一間房屋跟十間連棟房屋都只會論一個放火罪。
在刑度上的考量會不同而已
像這次的油品啊或更之前的米啊都是這樣,核心問題在於:怎麼區分行為?
製多少的餿水油算一行為而論一罪? 1cc嗎? 1公升嗎? 1噸嗎? 還是1車?
不好意思,沒標準。
所以能做的大概就剩把那一罪的刑責拉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