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4-10-27 18:21:23※ 引述《lave2002 (無相 b)》之銘言:
: (原則上 正當防衛不討論此項 例外遇到特別規定
: 例如有管制人員ex職業搏擊高手 或是有權利濫用
: 有責任義務 行為能力難以苛責之類) 被害者家屬
: 爭執點就在這裡 不過原則不討論此點 所以抗議無效!
: 3.罪責 期待可能性(很多民眾都說同樣情形都會反擊就是講這點) 也可以減刑
: 從正常判斷下再違法性中就能排除 不構成犯罪
很久以錢有個類似的案子,不過現在找不到了
簡單的說是判決防衛過當有罪,雖然對方手持刀械但是自衛的好像是特種部隊
退伍的義務役,法官判決是從客觀角度其所受過的訓練,足以壓制或是控制凶
嫌,而被告雖然是被害者卻在搏鬥中導致對方死亡,也就是說在客觀角度上,
法律部認為受過訓練的軍人、警察或是運動員,比如跆拳道、柔道等等是一般
人,沒有足夠能力去判別和判斷是否所使用的武力以經洽當
因此這案子應該是會有罪確定沒有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