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中華民國行政院發佈《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將基本工資定為每月新台幣600元
,是台灣首次以法規命令規定全國性的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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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勞動基準法 (民國73年)
1984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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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最低工資法
1986年11月21日,立法院廢止1936年12月11日在大陸制定,12月23日公布,但施行日期一
直沒有以命令定之的《最低工資法》23條,1986年12月3日總統公布廢止。[2]
1988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過《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後,制定基本工資的相關政策,
並開始逐年審議調整。惟1997年調整至每月新台幣15,840元過後,因亞洲金融風暴、產業
大量外移等影響,至2007年為止,曾近十年不調整基本工資。
2007年,基本工資計入假日工時制,大幅調整時薪部分,但月薪僅做約9%的調整。
2010年起,交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由勞、資、政三方各7位代表議決,並將會議結果上
呈行政院,由行政院核定公告後實施。
2014年8月29日,勞動部宣佈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將改為每季召開一次,並成立專案小
組,除了勞資雙方、委員外,亦將各推派專家學者,針對當前經濟情勢交換意見。勞動部
長陳雄文表示,將修改「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增訂設置專案小組,基本工資審議委
員會的專案小組,則類似「智庫」角色。
然後聽說從2012年開始每年都有在調整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