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大有取得病患家屬同意
2. 按法令須心跳停止後才能動刀
(轉自李紹容醫師臉書: 在兩次腦判完成才能捐贈器官的1970年代後期前,
所有的器捐都必須在心臟停止跳動、被判定死亡之後才能進行(屍體捐贈),
所以稱之為non-heart beating donation(NHBD,非心臟跳動捐贈,對比腦死判定
後心臟仍在跳動下直接的器官摘取)
(我沒說器捐判定要看心跳,我不知這個報導的背景是在NHBD, or現下)
3. 因此,,明明已經被同意捐贈了,,你在那邊慢慢的等心跳停,對於其他器官是一種傷害
因為末稍循環較差處血液會開始凝集,所以器官功能會受損,因此必需注射抗凝劑
用葉克膜也要用抗凝劑
(這裡我想解釋打抗凝劑的必要與合法性, 不是台大用抗凝劑殺人等等...)
4. 醫師求好心切, 希望借由藥物加速心跳停止,但這確實有疑慮 (因病死或醫師殺人?)
(我知道phentolamine不會讓心跳停,甚至還會加速,但我想蘇清泉指的是其他
不然成大那個主任也不會語誨不明的說不清, 而且注射phentolamine不違法
連實習醫師都知道吧)
所以也是後來文章提到法律部份
其實柯大概不用解釋什麼了,這些東西解釋不清礎也不好懂的,還是法律的問題
不過多半報導也是以偏概全,標題殺人
蘇清泉提的質疑點就是你以藥物加速心跳停止,就算在已經同意被器捐的患者身上
到底有沒有道德瑕疵 ,,, (蘇清泉懂,是因為他也是心血管外科)
但我看到的報導都是台大強摘器官
唉~~~~~~~~台灣的媒體水準永遠都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