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oling613 (house..my pet......)》之銘言:
: 如有誤請指正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4&FLNO=4
: 器官移植條例
: 第 4 條
: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 病人死亡後為之。
: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 =>所以台灣目前應該只有腦死可以經程序判定為死者沒錯吧
no,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6502236.A.E86.html
: 對面很夯的柳醫師打臉文,其中有段未上色
: "柯P他們研究裡這些器官捐贈者就符合這樣的條件,但是這些瀕死病人作為捐贈者,
: 是沒有像腦死病患有成文法規作為保障的,所以在確定病人瀕死一直到完成各種知情同意
: 及法律程序,這個過程會花上很多時間。"
: =>所以只有腦死病患可以作為合法捐贈者是吧
同上,no。
[恕刪]
: 一部分的人是心跳停止,但並沒有死亡,可是若心跳停止5分鐘後 ,那一定是死亡,
: 因此時腦部沒有新鮮的血液,就是腦死,而為什麼不能稍微等一等,等心跳停止5分鐘後
: 再做
: (器捐手術),那一定就是腦死了。
拔維生系統->心跳停止->醫生認定死亡->開始打藥接ECMO->等檢察官來完成法定死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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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心臟外科教授陳益祥:「停了呼吸器以後,心跳停止,才開始給藥,所以你說給藥是
死後給,還是死前,當然是死後才給,葉克膜也是死後才開始跑。」
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141121/20141121699652.html
當然你可以說上面醫師認定的死亡時間點有爭議,
因為沒有像楊部長講等個5分鐘讓病患死透(?),順便留兩顆不太能捐的腎臟,
只要任何「加速病患死到徹底」的行為都是違法。
不過請別忘記,在同樣的邏輯下,簽下器捐卡同意移除維生系統的家屬,
也是在「加速病患死到徹底」,因為移除維生系統後,這些病患已經註定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