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界的見解
這樣的作法並不代表彭盛韶妨礙秘密有明確的事證
檢察官之所以把他列為被告主因是因為調查方便
因為證人是不可以被調查的
而彭盛韶在這件案子中牽涉柯辦與徵信業者
所以如果不把他列為被告
不能調查所有相關有關於他的通聯 通話內容 以及第二類通信等資料
列為被告以後所有的事證都可以靠把他列為被告來取得資料
這是檢方調查關鍵人的作為
但很多被告事後不一定被起訴
在實務上檢方如果認為他有明確事證
最簡單就是直接向院方申請羈押
但要有直接證據
也就是目前完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與明確事證證明彭盛韶參與竊聽
所以才採用很低的交保金額以及限制住居
目的都是要確保他能與檢方聯繫的上
方便訊問很多關鍵
不過這個動作對於選情的影響應該比實際的司法動作還大
畢竟不懂法律實務的人一看列為被告
大概都認為是他幹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