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竊聽案彭盛韶列被告

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14-11-25 22:33:19
按照法律界的見解
這樣的作法並不代表彭盛韶妨礙秘密有明確的事證
檢察官之所以把他列為被告主因是因為調查方便
因為證人是不可以被調查的
而彭盛韶在這件案子中牽涉柯辦與徵信業者
所以如果不把他列為被告
不能調查所有相關有關於他的通聯 通話內容 以及第二類通信等資料
列為被告以後所有的事證都可以靠把他列為被告來取得資料
這是檢方調查關鍵人的作為
但很多被告事後不一定被起訴
在實務上檢方如果認為他有明確事證
最簡單就是直接向院方申請羈押
但要有直接證據
也就是目前完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與明確事證證明彭盛韶參與竊聽
所以才採用很低的交保金額以及限制住居
目的都是要確保他能與檢方聯繫的上
方便訊問很多關鍵
不過這個動作對於選情的影響應該比實際的司法動作還大
畢竟不懂法律實務的人一看列為被告
大概都認為是他幹的了
作者: ibise (清了清喉嚨 他繼續唱著)   2014-11-25 22:34:00
這倒是確實
作者: yehudi (soger)   2014-11-25 22:36:00
我去告人 那個人就變被告了阿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4-11-25 22:40:00
也就是說他們要調通聯紀錄了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11-25 22:43:00
最簡單就是直接向院方申請羈押==>檢方不是申請了嗎?只是沒獲准....是我新聞看漏了嗎??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4-11-25 22:43:00
的確是啊 重點是看有沒有起訴
作者: itri3185 (竹夢)   2014-11-25 23:12:00
要有被告才能調通聯?
作者: lajunbo (嗯嗯)   2014-11-25 23:42:00
你真的懂法律實務?
作者: keyguy (kkiu)   2014-11-26 00:30:00
因某兩人的關說案而改的麻煩要命新法
作者: GABA (asdf)   2014-11-26 01:13:00
後來改無保最傻眼這不表示檢察官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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