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第 110 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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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午打電話給中選會詢問,
『投票日當天如果在FB或PTT上面拉票,會不會觸法?』
中選會給我的答覆是『如果有人備份後去檢舉報案,就可能觸法』
所以今晚12點後,大家不要在PTT上面有任何拉票行為,
(逆拉票的行為也不可以喔)
避免『有心人士』跑去報案,新台幣50萬元以上還蠻重的.
我知道政黑版的訟棍還蠻多的(上次去警局作筆錄,有一半的受害者都來自政黑)
提醒各位不要誤觸選罷法,謝謝大家(滾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