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又牽涉到我國的體制問題,如果是內閣制,例如英國,黨紀處分很正當
事實上 內閣制起源地的英國 就是有黨紀處分的喔
黨紀處分可以分為對人或對事 也可以分為紀律或政策
不管如何 黨紀處分的意義 事實上是將負責任的對象 轉移到政黨身上
所以,用黨紀處分是可以,但條件是,政黨必須負起完全責任
承擔黨紀處分帶來的後果和結果 包括如果選舉失利後的責任
如果是總統制,例如美國,他的配套就是政黨,政黨只是選舉機器
那自然沒有黨紀處分,也不應該有黨紀處分
要知道,美國國會的權力非常大,可以否決政府的內閣人事、簽署條約、宣戰、制裁
要是國會被黨紀搞成鐵板一塊,而總統又剛好是少數黨,朝小野大
那真的總統想過的法案、政策、人事、預算一定通通過不了,施政一定空轉、內耗
所以當然不能有黨紀處分,這樣才方便就事論事,總統也有機會聯合在野黨議員一起施政
不至於陷入僵局,導致憲政危機
歸根結柢還是體制問題,我國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五權憲法制,什麼都不是
要改就要改徹底,改成三權分立總統制、內閣制或法國版雙首長制
否則這問題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