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應曉薇談陳為廷案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4-12-29 11:03:07
心得寫在前面:
她選擇等事情過去才談waiting案,內容還不錯。
畢竟她有著豐富的輔導受刑人經驗,談起來格外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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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媒體問我關於陳爲廷襲胸事件的看法,選擇這幾天已不報導陳爲廷的新聞
,可以客觀寫一下自己的看法,其實陳爲廷犯的不止是「錯」,還得勇敢面對自己
的「病」。
以下論訴我不針對陳先生個人,而是就「性倒錯」、「觸磨癖」之誤差行為提出我
的看法。
常年我輔導受刑人,包含輔導「妨害性自主」之受刑人,這些受刑人分爲兩種,多
數為侵犯熟人身體,少數臨時起意侵犯陌生人身體,而後者常是累犯,跟心理疾病
有絕大關係。ㄧ有機會就會產生對他人身體騷擾的衝動。所以類似受刑人服刑時需
在監接受輔導,出獄後仍需接受「刑後治療處分」。特別要提的是對陌生人犯下「
妨害性自主」之受刑人,在過去亦常性騷擾他人,其疾病史就是常年產生性倒錯幻
想與患有觸磨癖。患者在青春期發病如未接受心理或藥物治療,也容易於未來犯下
性侵她人的大錯。該類病患發病高峰期落於(15到25歲)。
性騷擾案件的發生在台灣比比皆是,最受傷的莫過於被侵犯身體的無辜受害女性,
以個人不愉快的記憶,我到現在都無法忘記學生時期自己就曾在公車上、曾在暗巷
中被突然襲胸的恐懼經驗與面對色狼逃離無法繩之以法的憤怒,甚至當了議員夜訪
阿公店,也還難逃色狼的魔手,這些記憶每每一想起,心中就產生噁心感。
陳爲廷該不該再從政?前陣子剛好參與討論:
「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計程車駕駛人納入換照管理。」
此討論是未來考慮將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計程車駕駛人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7條第1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
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如果我們的社會對計程車業者都有如此嚴格的規範並要求修法,對從政人員當然要
有更高標的要求。挺陳爲廷從政的人,根本是在害他,也不尊重女性。把陳爲廷知
錯能改與未來仍可以從政混爲ㄧ談,將讓該類病人找到對女人上下其手的正當性:
「其實侵犯他人身體只是小事,無需付出任何代價。」於是女人將更曝露於危險中。
藉此事件的發生,或許我們更應該討論的是,如何保護女性,打造女性不被搔擾的
環境,及性騷擾者的追蹤輔導與醫療。
捷運已規劃有女性車廂,公車若要比照實施有難行之處。或許在現今環境,女性朋
友可以做的就是像我ㄧ樣:「小心色狼就在你身邊。」
如被騷擾當時旁邊有人,別忘了大聲求救,就有機會將現行犯帶走接受法律制裁與
幫助他接受醫療。
祝福女性朋友天天平安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
作者: wefun (TOEIC認證905分)   2014-12-29 11:06:00
推正姊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4-12-29 11:11:00
其實這篇還是有點棒打落水狗的味道...不過一隻落水的狗本來就不該引起那麼多關注才是
作者: amury (快馬加鞭)   2014-12-29 11:18:00
跟應的背景有關吧. 所以他出來發言還蠻適合的.
作者: winnerme   2014-12-29 11:18:00
護廷隊可是包括央皇的~你們可不要太超過了阿!!
作者: sylvesterleo (希爾)   2014-12-29 17:59:00
XX遊民
作者: Melvin4041   2014-12-29 20:07:00
教誨師好歹看過數十甚至上百相關案例,甚至見過正在服刑的犯人,有其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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