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1年的資料,高鐵就擺著爛到現在,從一開始財務計畫就有問題,審標案的官員應該
出來被社會公評,因為到現在只有那些股東銀行有利益,其他人包括政府民眾都是吃虧
的,應查是否有利益輸送,並且重新簽訂合約
http://old.npf.org.tw/monthly/00205/theme-156.htm
變調的BOT
謝明瑞
國立空中大學商學系副教授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台灣高鐵以”政府零出資”的經營策略模式,打敗了中華高鐵以”政
府出資1495憶”的投資策略,不僅取得了國內高速鐵路的營運權,而且一躍成為全世界最
大BOT案的高速鐵路經營者,其處理方式是以總建設經費3366億,加上政府已投資的1057
億計4423億,作為台灣高速鐵路的總建設經費,並以通車後三十年,每年以10%稅前營運
收益分攤政府已投資之1057億,所有的建設之完工日期則訂為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根據台灣高鐵財務計畫的競標條件,其資金來源主要是來自兩方面,一是股權籌資1322億
元,一是債權融資3083億元,前者由其五大原始股東及機電系統供應商等成員出資51%,
機構投資人29%至34%,而公眾募股則佔15%至20%;後者則由國內銀行聯合貸款3083億元,
其中2800億元由行政院中長期資金支應,另外283億元則由銀行自有資金支應;此外,台
灣高鐵亦尋求國外出口信貸機構之貸款,以等額減少國內銀行貸款額度,其營運計畫之周
延,財務計畫之詳實,以及充分符合BOT精神之規劃,讓台灣高鐵獲得了國內高速鐵路的
經營權。
然而,台灣高鐵在得標後不到兩個月,就面臨了籌資困難的窘境,為求紓困,乃要求政府
以保證收購的方式來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保證,而政府為避免因高鐵失敗所可能造成的經
濟困頓與政治風暴,亦接受了台灣高鐵向經建會所提出的二千八百億元融資,以及協調四
大基金間接貸款二十五家銀行的需求;於是由交通部、台灣高鐵公司,以及高鐵聯合授信
案25家參貸銀行團之代理銀行(即交通銀行),乃共同簽署了「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計畫三方
契約」,並於89年11月20日完成銀行聯合貨款之首次動撥工作,但因政府的基金投資有其
一定的規範,無法直接投資於高鐵,在此情況下,政府為了達成其對高鐵融資保證之目的
,乃改變國營事業及政府之相關基金的設置辦法以資因應,結果造成政府投資在高鐵的資
金佔其總資金的比率愈來愈高,而台灣高鐵原始股東資金所佔的比率則愈來愈低的矛盾現
象。
事實上,在政府與台灣高鐵所進行的各項契約中,已嚴重違反BOT的原始精神,因為根據
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所謂的BOT是指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期
滿後,即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亦即由民間自行籌措資金投資於建設方案中,並於
興建完成後營運一段時間,以回收資本,期滿後將所有權移轉予政府,由政府繼續營運的
一種經營制度。然而,試觀台灣高鐵的經營方式及財務狀況,在經營上是正式開工營運的
時間遙遙無期,在財務上則是太過於依賴政府資金的挹注。
在實務的操作上,台灣高鐵先是根據獎參條例,要求政府協助其資金,政府基於高鐵經營
失敗對當前政經情勢可能不利之考量,乃要求其必須先擁有自有資金二成,其餘八成由銀
行聯貸來完成,必要時得由政府提供聯貸保證;而當所有的銀行都不願貸款予高鐵時,政
府乃從郵儲基金中提供2100億,另七百億則在歐洲標更改為日本的新幹線後,由日本的輸
出入銀行貸款,惟當日本銀行表明不願提供貸款後,高鐵乃再回頭要求政府能在勞退、勞
保,以及退輔基金中各提供一百億元,銀行部分則由交通部等聯貸四百億,並由政府提供
財政保證,爾後,再由開發基金投資三十億,台糖投資五十億,結果是在台灣高鐵的財務
結構中,民間的實際投資僅有16%,而由政府投資及其連帶保證的部份,加上政府動用四
大基金貸款,其總額則佔了84%,此種政府為大股東而民間業者為小股東的投資方式,已
完全偏離了BOT的基本精神。
台灣高鐵以政府零出資的方式而獲得高鐵優先議約權,結果在歷經五年的折衝之後,政府
卻逐漸成為高鐵的最大股東,不僅出面保證以利高鐵之銀行聯貸,而且訂出了「強制收買
機制」的不平等條約,因為根據條約上的規定,一旦高鐵的工程失敗,就由政府出資買回
,意即若高鐵的營運模式成功,業者得以享有獨家經營的利潤,但若失則,則政府必須負
起收購的責任,在此情況下,業者進可攻(可藉以獲得獨佔利潤),退可守(可藉條約以求
自保),不論是處於什麼樣的狀況,業者均可立於不敗之地;事實上,台灣高鐵有五大財
團的雄厚資金為後盾,但除了大陸工程之外,不論是太平洋電纜,亦或是東元電機、長榮
海運、富邦產物等集團,似都無具體之投資表現,是對高鐵投資本身沒有信心,還是認為
政府必然傾力投入而袖手旁觀,股東們的決策模式或動機考量,頗值得國人進一步去作思
考。
若從政治的立場來看,台灣高鐵雖是採BOT的精神興建,理論上政府不必考慮其所需支付
的金額,只要站在行政協助的立場上,便可享有未來的廣大財政收入,而事實上,在高鐵
的建構案中,政府不僅在行政上予以很多的協助,而且在經費的週轉或挹注上,也給予最
大的幫忙,其主要原因除了因高鐵被視為是台灣的重大建設,政府有義務協助其順利完工
之外,政商名流之間的利益相結合亦是重要因素,如在以大陸工程殷琪為首的財團組合中
,事實上都與政府高層維持著密切的關聯性,其中不乏高官顯赫,亦多政商集團,若高鐵
無以為繼,則不僅是政府重大公共工程的失敗,而且是政府人力資源的重大損失,而其所
可能引發的資源浪費與人力傾軋,可能帶來極大的政治風暴,並對未來的總統選情產生不
利的衝擊。
最後若從整個國家的經濟環境來看,高鐵的規劃與實現,對於縮短南北的差距,或改善城
鄉之間的平衡具有重大的意義,對於日愈重的產業結構失衡以及失業現象,也可以透過公
共工程的興建而達到相對和緩的作用,因此,不論是站在個別投資業者的利潤因素之考量
,亦或是處於政府未來選舉因素的立場,都可達到雙贏的目的;然而,政府由不必出資到
大規模的資金投入,不僅破壞了BOT的體制,而且也讓人民對政府一再收拾財團爛攤子的
作法感到無助與無奈;此外,高鐵工程猶未正式開工,其所引發的財務與業務問題已是不
勝枚舉,而以其當前的實施進度來看,高鐵不能如期完工已是必然的事實,政府的資金介
入只是讓人民的損失更為嚴重而已。
國人面對此一必然失敗的BOT案,應責成政府儘早成立地位超然的專案小組以資因應,對
於高鐵的的財務狀況,工程進度,品質管制等作全面性的了解與掌控,積極上可避免財金
黑洞愈來愈大,消極上亦可讓人民的損失達到最小,若高鐵的營運方式與財務問題可以獲
得解決,可再進一步督促高鐵工程的施工方式與營運方法,促使高鐵工程順利完成,否則
,此一由民脂民膏所堆砌而成的BOT高鐵案,將成為國人最大的夢魘,只緣其是一個變調
的BOT案。
(本文曾刊登於91.04.16中央日報第11版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