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白狼昨天通風報信不是嚴重妨礙公務了

作者: max5204889 (max)   2015-02-12 13:13:50
第一次看過人質被挾持,還可打電話進去通風報信
這樣沒有被以現行犯直接逮捕,還放他亂根本神奇
倒是今天有罷免志工乖乖配合被拘留
一對比下,警方雙重標準到無極限
作者: CGgirlMayuyu (CG少女麻友友)   2015-02-12 13:14:00
你怎麼這樣 我們都講好的耶
作者: jeremy1205 (handsome5566)   2015-02-12 13:18:00
要照據本才玩的下去
作者: sleepy (nanokeytall)   2015-02-12 13:25:00
郎哥是道德勸說 曉以大義 你不懂不要亂說話
作者: mjdrcb (annin)   2015-02-12 13:30:00
哪一條法律可以辦他 可不可以跟我講一下?
作者: westfour (豹哥)   2015-02-12 13:37:00
白狼打電話:立德你小心啊 等等警察要攻堅了眾:.......................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3:41:00
董:串聯鬧房(結果挾持奪槍) 白:SNG前通風報信 怎開脫?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3:45:00
麻煩講一下中華民國刑法哪一條阿,幫助犯? 間接正犯?光是要證明白狼有沒有犯意聯絡,這問題就很大了 XDD
作者: otaku5566 (オタク56)   2015-02-12 13:51:00
有阿白狼進不去一直嗆副典獄長,是刑法第140條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3:51:00
你先拿出來哪一條條文來看看吧原來是140條這項輕罪喔....XDD
作者: otaku5566 (オタク56)   2015-02-12 13:55:00
協助其逃亡是刑法162條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3:57:00
140條是啦 對白狼來說當然是輕罪阿在執行公務 白狼在旁邊亂入是怎樣http://ppt.cc/nqLv這麼想進監獄 當初幹嗎逃亡勒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00:00
刑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01:00
法官當然要看犯意了,包含最後刑責認定,還要包含構成要件
作者: otaku5566 (オタク56)   2015-02-12 14:03:00
光是個妨礙公務就可以當場上銬拉走不是嗎,方神愛用技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03:00
違法性 罪責三者都要齊全才能定罪。光是構成要件能不能齊全這問題就很大
作者: sfh20230 (pig3)   2015-02-12 14:05:00
沒差了拉 HE 6個人渣死了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4:07:00
反正罪該萬死的只有阿扁 其他都是容忍 懂?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09:00
但就是沒發生,而且你要怎麼證明白狼"教說殺人",你先要有辦法證明他是共同正犯阿....XDD 不然照你邏輯那些太陽花學運幫助開門佔領的某些立委,他們是不是也要定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4:13:00
他說的是逮捕 有沒有罪法官判定 是在跳針哪點的他說的是警方 警方本來就要阻止犯罪發生...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14:00
證不證明是檢察官的事 妳操心什麼都錄影存證了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14:00
罪,是不是也要把他們給抓起來逮捕....XDD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4:14:00
讓我想到之前某個事件 政黑也是在跳針這點的好像就是愛國同心會 想到了 剛一時忘記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15:00
光164條"隱避者"犯意明顯還有錄影存證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18:00
果然是標準不一阿 白狼是認為現行犯可以逮捕 立委就沒事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19:00
又不是很重的刑 別心疼才兩年而已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4:19:00
我是不知道這兩件事嚴重程度差那麼多是要怎麼用同樣標準處理還是你覺得太陽花>越獄脅持人質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21:00
是你們以警察的抓捕的角度來看阿,現在知道他們也很為難吧立委怎了? 他有做幫助開門及阻擋警察的動作喔。不曉得這在你們當中算不算現行犯呢,需不需要當場抓捕呢...XDD
作者: otaku5566 (オタク56)   2015-02-12 14:25:00
立法院有自己的警察權,你連這都不知道還在那邊立委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26:00
持槍的急迫程度 跟空手的可以事後涵送的能比擬嗎?
作者: Shxt (Shxt)   2015-02-12 14:26:00
拿立委跟一個逃到大陸的黑道精神領袖比
作者: max5204889 (max)   2015-02-12 14:26:00
連立院的權力都不知道XDDD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27:00
立法院當然有自己的警察阿,問題是事件中警察也一樣也沒用
作者: otaku5566 (オタク56)   2015-02-12 14:27:00
簡單來說除非王金平下令,否則立委在立法院內無敵,懂?
作者: max5204889 (max)   2015-02-12 14:27:00
立院警察權是自己的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4:29:00
沒錯 下次立委在立院打架 警察應該馬上逮補他們
作者: otaku5566 (オタク56)   2015-02-12 14:29:00
自己GOOGLE國會警察權的文章吧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30:00
管轄權是立院保警 保警是院長支配的司法警察怪誰?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4:30:00
請不要跟跳針的人說什麼法阿 權的 他們只要護航 懂?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31:00
當然這是立法院長下令能否動用。其實這條確實該改了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4:32:00
所以你就承認是張飛打岳飛了麻 又沒人會笑你兩個完全不同的case能拿來比較 呵呵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33:00
國會警察權是專章 高於一般法很可惜妳舉了一個特例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4:33:00
反正你就是想護航白狼 老實一點比較乾脆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34:00
而且警察他們自己也受到警察勤務條例等法規的規範是你們率先要以警察逮捕的角度來考量的阿....XDD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36:00
有專章有國會自主 妳中央就是調動不了的這就是法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37:00
警察可不是你們嘴上講說現行犯 然後就可以下令當場抓人了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39:00
三權分立行政權想要駕臨立法權這是行不通的立法院長支持妳就是動不了 不然不需要定那麼多職權法最簡單的解散國會妳不作 用強姦的最傻不過了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43:00
還有你們口中的"通風報信",這符合一般人經驗法則及客觀規則理論,你們說就算阿? 這些都要上法院攻防爭辯才能定論阿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45:00
說"警察要攻堅了"這給檢察官去證明犯意 但名眾看到了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46:00
在構成條件情形不明下,警察怎麼敢去做現行犯逮捕的動作?
作者: vivi50218 (Morris)   2015-02-12 14:46:00
直接打電話說:警察要攻堅了 這你覺得勒這不夠明確 我是不知道 你的標準是不是跟山一樣高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47:00
不然他出了事,你們又辦法幫他扛嗎....XDD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48:00
檢察官逮捕人只要有法源其他都是自由心證硬逮捕有差嗎
作者: yevvi (yevvi)   2015-02-12 14:49:00
當然有差,果然又是一個不顧警察死活的....XDD他逮捕了他要寫檢討報告,還要隨時接受法院傳喚,而且有任何一個步驟做錯了就要接受懲處,可不是你們隨口說說就沒事
作者: jess730612   2015-02-12 14:53:00
好吧~其實事後涵送也可以 反正送進法院給法庭論斷吧
作者: bg00004 (絕緣體)   2015-02-12 15:49:00
從這件事情看本版....問題真的很大啊
作者: DomainT (DomainT)   2015-02-12 16:28:00
絕對有達到函送的程度,法官怎麼判是一回事
作者: bimmers0 (be it)   2015-02-12 19:19:00
張安樂,根本目無台灣法律!關!共產黨罩著,沒在怕!
作者: jevix (過氣小菜尉)   2015-02-12 19:53:00
政治正確怎麼會有事咧 傻傻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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