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994年修法從1/3改成1/2後,現行的雙五十門檻的罷免制度
針對目前藍軍痛恨、大罵,最近又多了新梗「帶頭違法」的台北市長柯文哲,
若要提出罷免案,且通過了連署階段,需要多少人投票才能罷免掉他呢?
2014年,台北市的選舉人數是:2146939
也就是說,罷免案的投票人數至少要有:107萬3千4百7拾人。(簡稱107萬好了)
沒到107萬這個數字,就算投票的100%贊成罷免,也是無效。
而就算是史上最強的2008馬英九,在總統選舉的近八成高投票率下,
他也祇拿過101萬票,換算為總得票率是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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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再提一個假設性的例子,
假設台南市長賴清德,2014年躺著選都上,得票率破七成的賴神,
突然被外星毒電波打到、或是被赫爾博士改造,
他說出「兩岸終將一統,我支持統一」並「退出民進黨,加入中國國民黨」。
讓綠營的選民完全無法忍受,決定對他提出罷免。
以他72.89%的得票率來看,這些人全部贊成罷免,應該夠吧?
答案是:不夠
因為72.89%的得票率,換成基於選舉人數的總得票率,也才47%。
而47%未達罷免案所需的「總選舉人數的50%」門檻,不會通過。
這就是雙五十門檻。
註:
名詞解釋。
投票率跟得票率都是常識了。
投票人數/選舉人數 = 投票率
得票數 / 有效票 = 得票率
但,「得票數 / 選舉人數」這個數字呢?
政黑板前輩動物農莊(animalfarm)用「總得票率」這個詞稱之,我則是沿用他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