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罷免不得宣傳 我的一點看法

作者: kazafso (HENRY)   2015-02-15 10:10:21
以下是在奇摩留言看到的,說到心坎裡
首都市長,帶頭違法,還可以振振有詞,還可以自圓其說。以後市民遇到不喜歡的法律,
也可以依同樣的理由違法? 罷免投票不能進行宣傳,有特定原由。如果贊成罷免的人士
宣傳被罷免人的缺失,那麼為了公平起見,被罷免人也要宣傳自己的成績和答覆負面宣傳
的攻擊。但是罷免不是選舉,被罷免人不能開個宣傳車到處跑,被罷免人無從答辯,無法
自衛,那麼這種抹黑式的罷免對被罷免者非常不利。所以,為了公平,贊成罷免的人士
不能對罷免者進行負面宣傳。柯P,不懂立法原意,卻肆意依個人好惡帶頭違法,
首都市長帶頭違法,違法還振振有詞。
綠軍總說不能宣傳不合理 那單方面的抹黑合理?
只想攻擊對手,對手卻無法答辯,這樣根本就不公平
還有柯P口口聲聲說中華民國法律沒有尊嚴,自己有遵守法律嗎?
臉書藏頭詩、路過製造版面,這樣還算沒宣傳?
跟某人罵18趴,18趴卻領得很爽有何兩樣?
都用按電鈴來擾民了 結果投票率還是很低
自己想想原因吧 不要只會怪東怪西
你們的理念只有少數人認同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5-02-15 10:12:00
千錯萬錯,永遠是在野黨的錯國民黨永遠沒錯
作者: XZXie (微軟新注音敗壞國文水平)   2015-02-15 10:12:00
惡法不需要遵守 我說它是惡法就是惡法 去穿褲子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17:00
德州哥總算承認柯屁是DPP的一員了。說好的白色力量呢?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5-02-15 10:17:00
柯文哲毫無法律素養會帶給台北市災難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5-02-15 10:18:00
柯市長僅是在野大聯盟,並非民進黨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18:00
我有點好奇耶 說X月Q日是某某人的罷免投票,這樣算是攻擊他人嗎? 那條法律可是連這樣的敘述都禁止喔~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19:00
柯皇現在越來越膨脹自己了。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5-02-15 10:19:00
惡法亦法 無法修改之前就是得遵守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20:00
那就是個人觀點不同了。割闌尾那群人和柯文哲大概都是屬於惡法非法的類型吧。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5-02-15 10:20:00
一開始還有點道理、後來就淪落卑劣的鬥爭了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21:00
明褒暗貶的你要怎麼判斷是不是攻擊?所以直接禁止宣傳才能減少鑽漏洞的機會。台灣人太喜歡鑽漏洞了。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22:00
怎麼判斷是不是攻擊? 覺得被攻擊那麼可以交由法官去認定阿給你賺錢的機會耶 何樂而不為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24:00
所以有一千件文宣攻擊案你就要告一千次?拜託,選舉和罷免是不同的。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25:00
自己可以選擇要不要告阿~~~ 有人強迫你每件都要告下去喔?呵呵 稍微懂得變通一下啦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27:00
被罷免人和被選舉人是不同性質的,一個被動一個主動,既然是被動被罷免,罷免動作的阻絕非法成本就不該落到被罷免者的身上。這很難理解?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5-02-15 10:28:00
割闌尾那群蠢貨光是刻意宣傳”不得宣傳罷免”就達到宣傳目的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29:00
不要自己想要的政治動作搞不成就要別人變通啦,法律不是只專為某一邊政治立場的人而設的。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29:00
呵 你到底在說啥阿 一個人如果覺得自己被他人侵犯了 如果他想要對方為此負責 首先就要擔負起控訴對方的成本阿 呵如果不需擔負成本 我是不是可以無限去告任何我覺得侵犯我的人啊? 反正零成本嘛~~你說的不得宣傳罷免本身就是在宣傳罷免了 只看中選會要不要抓罷了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2:00
被侵犯跟被罷免是兩回事。今天是整個發起這個可能造成侵犯的[活動]根本就是其他人發起的,把這些人的違法成本丟給被罷免人去承擔,根本就錯誤。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33:00
被侵犯跟被罷免本來就是兩回事阿~ 現在不是在討論因為罷免而衍生的個人攻擊事件嘛~~~ 不要亂偷渡概念好嘛 呵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5:00
你搞清楚侵犯和罷免的分別我再來洗你的臉。侵犯就是法律所不容的,罷免是法律上有條件允許的。兩者相提並論?矮額,這觀念嚇死人了。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35:00
不要因為被洗臉了就崩潰好嘛欸欸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6:00
你真的知道你在說什麼嗎?!你現在的說法等於要求不立法禁止侵犯,反正我侵犯之後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37:00
施主~~~這問題你應該問你自己~~~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7:00
他就會來告我嘛~~幹嘛用法律禁止侵犯他人呢??這種視潛在被害人的人權於無物的人,台灣還真的不少。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38:00
神邏輯耶 真不愧是claudelin 沒有辜負我對你的預想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9:00
現在你和小屁政客們的想法就是這樣啊,能擋我的都修掉今天只要是我不能過的門檻,就是太高。我幹了要被抓去關的事,就是熱血和阻卻政府的違法。 XD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40:00
欸欸不是在討論不得宣傳這條嘛~~~什麼時候又跳到門檻啦~~~?不愧是神邏輯claudelin 沒有辜負大家的期待真乃神邏輯一哥也~~~~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41:00
我倒是希望大家多看這一篇的推文,下限沒有極限。
作者: jarr (捷爾)   2015-02-15 10:42:00
你快去呼朋引伴來看阿 快去快去~~~我相信你的愉快夥伴們很多的 加油喲~
作者: suesue (一粒頭十粒大)   2015-02-15 11:43:00
柯皇真以為自己是皇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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