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盲腸炎保護法
2015-02-15
◎ 王淑貞
蔡正元罷免案無法過半,以下幾點值得論述:
一、月初立委補選及前年台中市顏寬恒補選案,投票率都不到五十%,而單一立委罷免案
,因反罷免選民不投票更易達成反罷免的目的,且支持罷免但受反罷免陣營請託不要投票
之選民也不方便出面投票,在在均使投票率要衝過半成為天方夜譚。
二、因投票率須過半,故支持罷免者必須出席投同意票,才有可能達到罷免目的;而反對
罷免者,不出席投票更易達到反罷免之目的,若出席雖投反對票,卻因增加投票率反而為
罷免案之通過加分。這與選舉案必須出席投下心目中候選人才能達到選舉目的的法理,完
全相悖!
三、因個人因素未參與投票者,在選舉案中只是放棄了權利,而由其他參與投票者決定選
舉結果;但在罷免案卻成了罷免案不通過的主要元素。這些選民中若支持罷免,勢必克服
本身困難,例如由國外專程回原籍地、或特地由重症病房出院投票,投票行為對他而言變
成不可承受的義務,而非權利。
四、受請託但內心並不支持請託者的選民,若出現在投票所,即表示他是同意罷免的,所
謂秘密投票完全破功!若基於人情而不方便出面投票的話,則此罷免機制竟變成扭曲選民
意志的工具。
五、假定同意不同意之比為廿七%比廿五%,則罷免案可通過,但民意支持度更為強大的
廿八%比廿%,甚或卅六%比十二%卻不能通過罷免案,罷免機制設計之荒謬,莫此為甚
!
綜上,現行罷免機制,不僅悖離社會公認法理,更違反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之權利(
而非義務) ,及選罷法第三條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秘密投票、票票等值
」的規定,因此,雙二分之一投票機制的罷免法令,乃至公投法,應均屬無效,亟須從速
修訂!
(作者為退休公務人員)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252
王小姐所言極是 罷免投票率的門檻限制 會讓被罷免的人唆使其支持者故意不出來投票
甚至在人情壓力下 贊成罷免的人也不好意思去投票所投罷免票
與其在那邊爭論投票率門檻要下修到多少 不如把罷免投票率門檻廢除 採相對多數決定
罷免失敗不得再提罷免規定也該廢除 罷免權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民主權利
週週罷 月月罷 年年搞罷免 選了又罷 罷了又選才顯得出我民主的偉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