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銘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 我就知道你不會去看日本跟美國官網原文出處寫甚麼?
: : 不要在那邊自我解釋,
: : 你的解釋不會比日本還有美國官方解釋正確.
: 以下是之前在架空歷史版的時候有人寫信給國史館的回覆
: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7ruJ54g0a9lWEw0VWlnaFVNdV9LbE13QjRGcHMyd3E0Vk
: JJ/edit?pli=1
: 全文有69頁,請自行去看
: 我只講重點.上面那一篇的都在國史館的回覆中有提到
: 所以,並不是我自行解讀的.
: 還是你要說國史館不可信我也沒辦法.
你自己去看林滿紅寫的,
http://www.phys.sinica.edu.tw/~tsongtt/c-writing-Lin-2.htm
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
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
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
。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美
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針對在日本為數
約二萬自稱台僑之人民,美方指出:「彼等在戰爭期間,乃係敵國人民,除曾依照合法手
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固仍然保有日本國 籍也。」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意:「按
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
(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英國、美國、中華民國政府在一
九四六年間所說中國與日本間須訂定的和平條約,正是一九五二年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
約》。
這裡也寫得很清楚,
是等和平條約簽署後才做最終的決定.
再加上前面對於日本還有美國官方的說法,
比你甚麼國史館一堆漏漏長的文章還要有根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