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az ()》之銘言:
: 這個例子跟聯開案的差別在於:
: 這個例子中,房仲是好人。聯開案中,你覺得房仲是壞人。
: 但法律看的不是這點,法律看的是「你將房仲的資訊公諸於眾」
: → innominate: 完全不能理解你要表達的是甚麼 03/10 09:49
: 推 solsol: 他可以負責啊 只要對方敢告 普通人個資了不起賠幾萬元 03/10 09:50
: 推 heha751019: -.- 哪裡違反個資法了 我真的看不出來 03/10 09:51
: 推 dichotomyptt: 拿病例跟名片比?這哪裡怪怪的 03/10 09:51
: 推 Atropos0723: 名片的功用就是公開個人覺得想要公開的資料 03/10 09:54
: 推 QCANCER: 原來房仲公司都違反個資法 XD 公開房仲姓名 03/10 09:55
: → Atropos0723: 對於業務來說,發名片就是希望有更多人認識他 03/10 09:55
其實式不能公開的,除非是本人要求,像間接取得,或是剛好有認識的
跟某人爆料接著在做成懶人包等等就會有觸法的問題
個資規定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也就是在個資法中,名片也屬於個人資料保護的部份
有人會說業務讓大家認識我讓更多人認識他不好嗎?
答案是不行,個資法限制的是"刻意蒐集",所以肉搜這種的就是刻意蒐集是違法的
接著賠多少要看損害狀況,如果公布之後導致他丟工作或是成交案告吹
就以他的損失賠不是賠兩萬
如果他以多少人瀏覽過該篇文章以人數來求償就爽翻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