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才在下稍微整理一下目前的想法
1.蘇中山、蘇中福兩人應該是漂流木老鼠,不是山老鼠(正名一下)
查有關他們兩人的判決書
A:被告未經許可、恣意於非開放自由撿拾漂流木區域撿拾國有漂流木紅檜
後侵占入己,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B:且依證人蘇中福之供述,其係將售予聲請人之牛樟木載運至花蓮縣新城
鄉○○街000 號處置放,足證本案聲請人所有置放在花蓮縣新城鄉○○
村○○○000 號之牛樟木塊桶,顯與本案無涉
C:查本件案發時臺東縣政府就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並無開放撿拾漂流木
判斷兩人長期撿拾漂流木,B案件蘇中福是證人,其實不是被告
蘇中山兩個案子都是撈過界被判刑,而不是魚目混珠假撿拾真砍伐
2.紅檜也許、大概、應該可以撿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http://ppt.cc/5FRj
第九條: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
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涉及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
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
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
始得為之。
這邊說明的是原則,仔細看第二段,如果不具標售價值,是有誰這麼好心
用機具撿這些東西啊?表示原則也許、大概、應該只是參考?
公告自由撿拾清理:
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
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
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
定辦理。
沒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也許、大概、應該可以撿。
看了別條也沒說紅檜等貴重樹種不准撿(幹!因為被修掉了啊)
3.基於科氏力影響,本人真的智商-50混的團團轉
所以中間有誤解的部份歡迎打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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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我真的覺得這事峰迴路轉,檢調都要出場了,讓我們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