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之銘言:
: : 楊宏志表示,過去官方認為是「漏標註」,所以即使民眾在合法時間1個月後撿拾,也要
: : 歸還國有,但立委認為此舉超母法,《森林法》並無明定歸還,認為是林務局擴大解讀,
: : 因此在2011年6月27日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開放無註記、烙印一級
: : 木,也可供民眾自由撿拾,不須歸還。
林務局這邊很明顯跟你講開放無註記、烙印一級木給你撿
: : 這裡所謂自由撿拾,就是民眾無須登記就可自行帶走,地方林管處也不會開任何證明文件
: : 。外界批評,農委會此舉等於是幫山老鼠開了一個「大後門」,因為山老鼠會磨掉一級木
: : 的註記、烙印,宣稱是合法時間撿拾的,甚至假借協助官方清除漂流木,搶奪珍貴漂流木
: : 。
林務局也說這樣開了大後門
實際上我也覺得是大後門,請大家監督政府修回來
另外立委還想除罪化買牛樟養菇的
如果這件事有什麼收獲,應該就是森林法又被大家注意了
: 我也不想多說什麼了。
: 直接看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36342
借用連結
去查歷史法規,20090714的附件一範本有這條:
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撿拾時
,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
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
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再查20110627,範本這條變這樣:
自由撿拾之漂流木,如具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
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
物規定辦理。
我想說的是,中央與地方的認知確實是不同的
台東縣政府2012天秤颱風的公告也說不能撿直徑超過20公分的
明顯與中央給的範本不同
至於"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這個法律解釋交給專業
法律人來打我臉吧
這條表示:"只能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
還是:"有價的也可以撿,因為只是原則性的"
還是:"有價的可以撿,但需公告允許才能撿"
還是:"有價的可以撿,但需特別法頒布才能撿"
板上各行各業都有,學法律的可以幫忙解釋下這句話表示什麼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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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範本公告有:
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縣(市)(全縣或○○鄉、鎮、市)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
今年想去撈漂流木的快轉籍啊,記得準備慶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