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知檜木還放行?林務局:2011年後不問樹種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3-22 23:58:24
※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之銘言:
: : 楊宏志表示,過去官方認為是「漏標註」,所以即使民眾在合法時間1個月後撿拾,也要
: : 歸還國有,但立委認為此舉超母法,《森林法》並無明定歸還,認為是林務局擴大解讀,
: : 因此在2011年6月27日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開放無註記、烙印一級
: : 木,也可供民眾自由撿拾,不須歸還。
林務局這邊很明顯跟你講開放無註記、烙印一級木給你撿
: : 這裡所謂自由撿拾,就是民眾無須登記就可自行帶走,地方林管處也不會開任何證明文件
: : 。外界批評,農委會此舉等於是幫山老鼠開了一個「大後門」,因為山老鼠會磨掉一級木
: : 的註記、烙印,宣稱是合法時間撿拾的,甚至假借協助官方清除漂流木,搶奪珍貴漂流木
: : 。
林務局也說這樣開了大後門
實際上我也覺得是大後門,請大家監督政府修回來
另外立委還想除罪化買牛樟養菇的
如果這件事有什麼收獲,應該就是森林法又被大家注意了
: 我也不想多說什麼了。
: 直接看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36342
借用連結
去查歷史法規,20090714的附件一範本有這條:
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撿拾時
,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
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
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再查20110627,範本這條變這樣:
自由撿拾之漂流木,如具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
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
物規定辦理。
我想說的是,中央與地方的認知確實是不同的
台東縣政府2012天秤颱風的公告也說不能撿直徑超過20公分的
明顯與中央給的範本不同
至於"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這個法律解釋交給專業
法律人來打我臉吧
這條表示:"只能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
還是:"有價的也可以撿,因為只是原則性的"
還是:"有價的可以撿,但需公告允許才能撿"
還是:"有價的可以撿,但需特別法頒布才能撿"
板上各行各業都有,學法律的可以幫忙解釋下這句話表示什麼意義嗎?
-
另外範本公告有:
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縣(市)(全縣或○○鄉、鎮、市)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
今年想去撈漂流木的快轉籍啊,記得準備慶記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00:00
簡單說就是死老百姓通報後.縣府官員就隨便你因為我人不夠.反正我已經公告了事後出事不要找我然後中間就有大量可以摸魚的空間了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01:00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 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民國102年=2013年 也說只能撿沒價值的現在是林務局硬坳要拿2011年的法來用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3-23 00:03:00
農委會也表示法條不夠完善 會再修正@@..不過那也是以後的事了 無法溯及既往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05:00
我真的覺得 這個楊志宏也該拔了 自己有什麼法都稿不清楚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06:00
因為實際上處理這堆事.法看的是書面資料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06:00
我隨便goole都能找到農委會民國2013年的修法 他還在2011
作者: fgkor123 (n(N))   2015-03-23 00:08:00
GOOGLE的能力很差阿,合理懷疑研究生生涯有點混XD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09:00
如果今天有兩個局處"可以通報".自然是通報比較混的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03-23 00:09:00
適法性的問題吧 0.0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10:00
其實問題都不應該在適法性上...因為這只關係到書面資料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10:00
不是有沒有差的問題 主要是楊副局長出來定調2011年的法
作者: fgkor123 (n(N))   2015-03-23 00:10:00
很少看過連某個協會發的XX篇文章都找不到的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12:00
因為證嚴也是一波三折.誰知道適合哪時代的法跟公告這也就是我在說為何口述歷史不可信.因為人都會照自己的邏輯去述說自己是對的
作者: Engine (專業掃雷工程)   2015-03-23 00:15:00
如果是2012撿的那算是有無違法?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15:00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16:00
"有可能"違法.這個"有可能"有非常多不同的要件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16:00
http://ppt.cc/Xicv <=第九條我幫CT大貼給原PO你看了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16:00
http://ppt.cc/4fIF 反柯的自己問問良心這有無標售價值好了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17:00
原PO你完全被這一串原原PO貼的新聞給誤導了原PO你還不知道一件事,新聞講跟現在網路查的到法規矛盾新聞講:法規寫說可以撿 網路查到的法規:只能撿無價值秦慧珠拿的「舊法規」,我很好奇網路上可以去那裡找 XDDD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19:00
附表都說以徒手為原則了 請問我這張圖誰有辦法徒手搬運?這就是柯文哲所講的 不用想都知道有問題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22:00
我指的是 林務局說2011年修法說 不管有沒有價值都可以撿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22:00
看到有個「植根法律網」可以查舊法規,但要有會員照原PO你的說法,那「只能撿無價值」這件事從沒改過啊回ct大大,那篇新聞根本有很大的問題,與事實不府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23:00
如果從沒改過 我就更稿不懂林務局昨天的說法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24:00
我對那新聞的評語:莫名其妙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24:00
能檢的就很簡單:無標售價值,可徒手搬運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24:00
就跟我前面說的一樣.該山老鼠通報比較混的單位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25:00
請問 http://ppt.cc/4fIF 這張圖內 有無價值 可否徒手搬運?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25:00
到這裡.林務局就已經整個狀況外.要找另一個單位要資料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5-03-23 00:25:00
「原則」這個字退一萬步講,也就是開放給各管理單位自由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25:00
回原PO,CT大講的修法說,指的是新聞內文寫的內容簡言之就是大家在吵一個「錯誤的新聞內容」,就這麼簡單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5-03-23 00:26:00
判定開放程度。畢竟再來一個XXX颱風,要再新生出一個XXX颱風災後重建條例來定義什麼可以撿嗎?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27:00
我是覺得,直接把連結MAIL給記者,記者大概啞口無言啦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27:00
如果是錯誤的新聞那罵罵記者就算了...那新聞是林務局副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5-03-23 00:27:00
也就是特別留一個但書讓下次遇到特別情況時,可以不用另外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27:00
其實以法規來說.不論有無價都要通報主管單位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28:00
局長講的 已經是官方發言了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28:00
然後要該單位人員現場查驗.問題就在於..ㄟ...地方政府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5-03-23 00:28:00
生個法條來處理管理機關處理不來的漂流木。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28:00
新聞寫說林副局長說了「BLA BLA 」,但那也是記者「轉述」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29:00
現在就是證實有8根紅檜了 到底還要怎麼凹啊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29:00
去查你山老鼠撿甚麼漂流木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29:00
要不然就是這個副局長從頭到尾都把法條記錯了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5-03-23 00:29:00
而注意事項的附件一只是「參考範本」,實際開放撿拾的尺度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30:00
明明法條從來針對「只能撿無價值」這件事都沒改過,但這副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5-03-23 00:30:00
還是得依實際公告為準。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3 00:30:00
一開始g大就想打那批檜木沒價值,發現掰不下去就改法條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30:00
無標售價值且可徒手搬運 這幾個字 有這麼難閱讀嗎?orz
作者: Engine (專業掃雷工程)   2015-03-23 00:31:00
所以p大你的意思是 這個"原則"用語就是法條故意留的漏洞?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5-03-23 00:31:00
台灣法規很神奇的.明明是大陸法卻甚麼都開例外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32:00
要改在原則上凹那就是凹過頭了 不要欺騙自己的理智好嗎?
作者: ct412133   2015-03-23 00:32:00
如果連林務局自己本身都稿不清楚法條 那問題真的很大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33:00
所以只改了大徑木?還是沒差啊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33:00
這些黑柯的為什麼從不想 為什麼內湖木頭陣容跟三義不同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5-03-23 00:34:00
因為最重要的「無價值」這點還是在。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34:00
大口徑不得撿拾 不就跟以徒手為原則是一樣道理嗎=.=我認為徒手撿拾這個原則比大口徑還要精確以現在這案例來講 那一根木頭有辦法被徒手撿拾的?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5-03-23 00:35:00
管他法條不法條,王主委自己的公文都說不能拿大徑木了,他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5-03-23 00:35:00
照之前的新聞來說,蘇先生有第八河川局的公文可以使用機具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35:00
管他大口小口 以可以徒手為原則 非徒手可般的就不能拿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36:00
原po自己問問+fish那張照片內的任何一根 你哪一根能徒手拿要拿就是以可以徒手拿的為原則 哪一跟你能徒手搬的?還是真如我所言 1129後政黑出現一群浩克軍團?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5-03-23 00:37:00
解釋的,在當時的台東縣政府明確說不能撿,王主委、蘇中福只說這些木頭合法,但法律都是官員、記者、鄉民自己說的搞不好根本王蘇兩人根本亂唬爛合法,你們還要幫他們開脫??台東不能撿的木頭,撿完後運到台北就變成合法的的嗎?
作者: yisdl   2015-03-23 00:41:00
不用再凹了 搞到變成自己在幫蘇中福脫罪 有點悲劇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5-03-23 00:45:00
http://0rz.tw/9NmTe 根據這3/13的新聞影片,警察小隊長放走木頭時,並沒有事先請教檢察官,而是事後補問,而且似乎有隱瞞這批木頭有高價檜木N根的資訊,沒告訴檢察官。而3/12當天的林務局官員有明確告知這些是高價值檜木,也沒說一定是合法來源的木頭,警察當下就放走業者,這還沒縱放之嫌嗎?
作者: DustToDust (抱著她想著妳 )   2015-03-23 00:49:00
等檢調不就好了 反正最後一定是馬桶要坦 擔心什麼柯神讓全國關心森林法漏洞 當然要出來選宗痛才對阿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5-03-23 00:50:00
啥!? 還有人在意馬桶喔??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3 00:53:00
2016還沒到 馬桶還是可以加減演一下
作者: Roy22 (R.H.)   2015-03-23 00:59:00
縱放要證明是有難度 很可能只會以疏忽給他行政處分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3 01:00:00
就看看林務局現場是怎麼給鴿子建議的了那個辯解就代表警方跟林務局、工程處的人沒一個懂相關法規當場勘驗到大根紅檜,不管是不是漂流木怎還會輕易放行??明擺著不該讓民間拾取的有價木材還放走,這就是疏失林務局到底有沒有告知相關法律問題? 還是根本沒人知道這法?
作者: Engine (專業掃雷工程)   2015-03-23 01:20:00
先等著看一下"原則"這是怎麼解釋的好了XD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5-03-23 01:20:00
你PO的新聞是中時的報導,所謂士林地檢署的發言沒有具名,也不是地檢署的正式聲明,到底是不是檢察官的解釋有待證明再來,假設沒有縱放之嫌,現在地檢署何必扣押??前面相信他公文合法,現在又懷疑他非法,豈不是前後矛盾?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3 01:26:00
出示的公文鴿子跟林務局人員都沒去看細項就放過關也是問題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5-03-23 01:31:00
漏看公文算不算縱放咧?還是公文是真的,漂流木可以吃到飽??http://ppt.cc/5XEh 再看當時的開放撿拾公告,明確定義20CM以上木頭不能撿,這些警察不懂森林法OK,現場的林務局官員也不是發文單位難免看漏也OK,但你警察有向發文單位台東縣政府查證嗎?如果沒有詳細查證,何來有盡調查職責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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