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黃國昌的庭訊陳述 想看的人請點這裡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5-03-27 10:24:59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25/580570/
黃國昌的庭訊陳述 想看的人請點這裡
2015年03月25日10:46
中研院研究員、島國前進發起人黃國昌今到台北地方法院,為去年3月的佔領立法院行動
出庭,並在臉書分享庭訊陳述。
黃國昌以看見嬰兒被鎖在密閉車中瀕臨窒息,必須打破車窗才能救出嬰兒為例,比喻佔領
國會的行為,是為瞭解救台灣民主。
「對於佔領行動,坦然承認;對於司法程序,正面迎接;對於可能的法律責任,勇敢承擔
。」黃國昌堅信佔領行動無罪,他說,「檢察官錯了!」
以下為陳述全文
今天上午,為2014年3月的佔領行動至台北地方法院出庭。
以下,是2015年3月25日首次庭訊為運動辯護的開場陳述。
挽救民主憲政 人民義無反顧
——對於檢方起訴2014年3月人民佔領行動的開庭陳述
當看見一個嬰兒被鎖在密閉的車中瀕臨窒息,該做的事情就是打破車窗、救出嬰兒。這樣
的行動,不僅是法律所容許的,更應該是法律所鼓勵的。當那個嬰兒不僅是台灣的前途發
展、甚且更是台灣的民主憲政,採取積極的行動,挽救已然瀕臨墜崖危機的台灣核心價值
,則是每一位台灣公民責無旁貸的義務。
為了矯正馬政權在強行通過「黑箱服貿協議」的毀憲亂政惡行,為了捍衛台灣人民犧牲奮
鬥爭取而來的民主自由,2014年3月,台灣人民發動了佔領行動,要求立法院宣告「張慶
忠三十秒會議」無效、要求退回黑箱服貿協議、要求建立兩岸協議監督機制、要求召開公
民憲政會議,「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撼動了台灣民主憲政的天空。
對於佔領行動,坦然承認;對於司法程序,正面迎接;對於可能的法律責任,勇敢承擔。
但是,我堅信行動無罪,所有為了拯救這個國家而參與行動的台灣人民、青年學子,更是
無罪。真正有罪、真正應該成為這個司法程序對象的,是從九月政爭就已跨越憲政民主紅
線的馬英九、是應該為行政院血腥施暴負責的江宜樺、是三十秒片面宣告服貿視為審查通
過的張慶忠、是那些背棄憲法職責、協助馬英九破壞行政立法監督制衡機制的國民黨籍立
法委員們。
是的,這場審判不是關於煽惑他人犯罪、不是關於非法侵入建物、更不是關於妨礙公務;
這場審判真正關涉的,是台灣憲政民主的危機、是總統毀憲亂政的惡行、是國會背棄人民
託付的怠惰,更是當行政權與立法權聯手破壞台灣憲政民主的秩序時,人民所被迫必須採
取的自救行動。
也正是因為如此,需要提出解釋的、需要提出抗辯的,不是在這個案件中的任何被告,不
是任何參與這個救國行動的人民;真正需要向人民解釋、真正需要被追究責任的,是馬政
權。
我預期,在接下來的審判程序中,檢察官將會主張「即使有再良善的動機,也無法正當化
被告等的違法行為」、「公民不服從並非法律承認的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責任事由」。但
是,我必須說,檢察官錯了。檢察官錯的,不單只是拘泥在犯罪構成要件的機械涵攝之上
,檢察官錯的,更是在於未能站在憲政民主的高度,思考2014年3月的佔領行動,對於維
護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的重要意義,對於拯救已然陷入險境的台灣民主憲政秩序的合
理必要性與高度正當性。
在過去一段時間,已經有學者開始討論「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與「形式上
違法行為」彼此間的關係。我相信,這也將成為這場審判在法律操作面上的攻擊防禦重心
。我想,比較深入的細緻討論,可以留待後續的審判期日。不過,必須先嚴肅指出的是,
在「公民不服從」的脈絡中,所謂「必要手段原則」(doctrine of necessity),無論是
奠基在憲政價值的高度,還是立於刑事司法保護法益目的之視野,都應該獲肯認為一個合
法有效的阻卻違法事由,同時,這個「必要手段防禦」更早已在其他法治先進國家中獲得
法院肯認。
美國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法官Bright在United States v. Kabat案 (797 F.2d 580
(1986))中表示:「我們必須肯認各種未對他人施加暴力的公民不服從形式,已根深蒂固
在這個社會之中;而正是這些政治異議者所提出的倫理上正當訴求,促使這個社會變革成
一個更良善的社會」(「We must recognize that civil disobedience in various
forms, used without violent acts against others, is engrained in our society
and the moral correctness of political protestors' views has on occasion
served to change and better our society.」)。
的確,從19世紀婦女普選運動開始,歷史就見證了Susan B. Anthony在1872年違反「禁止
婦女投票」的刑事法規遭到判刑、超過200名婦女在1917年因爭取婦女投票權益而阻礙白
宮外的人行道遭到逮捕,最終在1920年成功為美國婦女爭取到普選投票的權利。到1960年
代的黑人民權運動,更是發生了許多「公民不服從」的動人故事。當時,美國法界主流的
見解是:「即使是為了更高的價值,違法行為依然必須處罰,在保護法治價值的同時,也
為運動爭取更廣泛的支持」。
這樣的態度清楚地反映在金恩博士 (Dr. Martin Luther King, Jr.)於伯明罕監獄所書寫
的文字之上 (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
「當刻意違反一個不正義的法律時,行動者必須願意接受伴隨的懲罰。我認為,當一個人
為了喚醒社會的良心以改變不正義的法律,在刻意違反其良心上無法認同的不正義法律的
同時,又願意接受伴隨而來的懲罰,這個人事實上所展現的,乃是對法治最高的崇敬。」
然而,在這段文字背後,真正應該反省檢討的,不是站出來對抗不正義體制的行動者,而
是那個被挑戰的不正義體制。一個追求進步的社會,所應該期待的,是人民面對不正義時
,可以挺身行動創造改變,而非束手噤聲,看著這個社會向下沈淪。如此,這個追求進步
的社會,又何能、又何應處罰這些對抗不公義的行動者呢?一個真正實踐正義的法律體制
,絕不應該創造這種道德上的兩難困境。
也正是因為如此,「必要手段防禦」(doctrine of necessity),逐漸獲得法院肯認其在
「公民不服從」脈絡中的適用性,而其背後所蘊含「為了實踐更高的價值,必須容忍侵害
較小的形式違法行為」的精神,也正與刑事司法「法益保護暨法益權衡」目的相合致。在
許多案例中,「必要手段防禦」不僅讓法院宣告無罪判決,更有檢察官主動撤銷對被告的
起訴,肯認其行動的必要性與正當性(相關討論,參Bernard D. Lambek, Necess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Arguments for the Legality of Civil Disobedience, 5
YALE L. & POL'Y REV. 472 (1986))。
例如,在1991年的People v. Gray 案(571 N.Y.S. 2d 851, N. Y. Crim. Ct)中,數名被
告為了抗議原本保留給自行車與行人的專用道竟然開放給汽車行駛,而在1990年10月22日
參與了阻礙交通的抗議活動,嗣後遭檢察官以破壞公眾秩序提起公訴。在審判中,被告完
全承認自己的行為,但主張其行為係為了實踐更高的價值所必須採取的行動,答辯無罪。
承審該案的紐約州Safer-Espinoza 法官,在判決書中回顧了「必要手段防禦」
(doctrine of necessity)的發展沿革並詳細分析其適用要件後,明確肯認「必要手段防
禦」(doctrine of necessity)在本案中的適用性,並據以直接宣判被告無罪。
又例如,在著名的「Bangor Six」案中,六位民眾為了抗議該州選出的參議員Susan
Collins支持布希政府增加預算出兵伊拉克,在2007年3月8日佔據其位於聯邦大樓的辦公
室拒絕離開而遭到逮捕,並遭起訴觸犯非法侵入罪(criminal trespass)。在審判中,被
告等雖未直接引用「必要手段防禦」,但力陳其行動的必要性與正當性,最終陪審團不僅
作出無罪裁決,事後更在法庭外感謝他們的勇氣與行動。
我預期,在接下來的審判中,檢察官將會否認這個「必要手段防禦」於本案的適用性,也
會爭執外國裁判例在我國法院的適用性。不過,到底是如同法匠說文解字、還是引導法律
實踐正義、防衛民主,將正是這場審判對司法權的試鍊,而我也期盼承審本案的法官,向
台灣社會展現新世代法律人的風骨與視野,肩負起法律人引領法律前進的時代任務。
讓這場審判不僅成為對馬政權所已死當而必須重修的民主教育,也讓這場審判成為引導法
律人真正深入探討「公民不服從的『必要手段防禦』」所具備的嚴肅意義,更讓這場審判
為整個公民社會局開啟重新思索法律如何實踐正義的機會。也正是因為如此,這場審判的
結果,不僅將嚴厲地考驗著司法權的角色、司法權的視野、司法權在面對協同破壞憲政秩
序的行政權與立法權時,所應肩負的功能與職責,更將深刻地定義著作為共同體的我們,
到底組成怎麼樣的一個社會、到底追求建立怎麼樣的一個國家
(王嘉慶/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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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我是完全不懂法律的 所以細緻的辯論是一點都不懂
不過根據黃這樣的辯論理由
是否下次A 可以激烈的毆打B 宣稱因為他看到B 被邪靈附身 打他是為了打走邪靈?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5-03-27 10:28:00
看得出來出國修的真的是法律
作者: fallheart (快丟我水球阿)   2015-03-27 10:31:00
會不會論述層級高於法官檢察官能理解的程度
作者: ckcheng2   2015-03-27 10:36:00
這篇大論等央皇指定你當憲法起草再說啦XD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5-03-27 10:37:00
公民不服從的定義中有說過不受司法制約嗎?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3-27 10:38:00
這麼專業,政樂那看的懂
作者: lu82034 (lu82034)   2015-03-27 10:41:00
政樂是為反而反,幹麼懂?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5-03-27 10:49:00
人家是真正的專門家 中研院院士不是叫假的
作者: heha751019 (HARELUYA)   2015-03-27 10:50:00
老實說 這種層級的論述 還真不是一般人能理解的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0:54:00
廢話連篇, 實在很受不了這人的言論. 就是在扯馬英九"黑箱"尚未證實的"黑箱" 所以合理合法化所有的違法行為 荒謬極點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00:00
不管啦,說你違法就違法,叭叭!!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01:00
讀法律的馬總統和這位研究員(他並非院士)都無法落實法治觀馬總統在台灣蔣中正孫文等銅像被破壞, 完全無法以法律來回應做出處理, 卻只是避而不談或者道歉
作者: lu82034 (lu82034)   2015-03-27 11:04:00
不管啦,馬英九不爽,政樂就不爽啦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05:00
歡迎以法律處理啊,我倒想看要以哪一條法,毀損公物之前都無罪了齁。有沒有罪你說的算?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08:00
有沒有罪台灣法官說得算啊 呵呵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09:00
那就對了啊,法官都說無罪了,你還在那邊落實法治觀念,最沒法治觀念的就你啊。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0:00
若想知道台灣法條 樓上不是可以自己查嗎? 原來破壞公物在
作者: coober   2015-03-27 11:10:00
法律是非藍民遵守的 這就叫法治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11:00
黃國昌事件後又不是沒出庭,為自己辯護叫做沒有法治觀念,這是亞利安星的法治觀嗎?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1:00
樓上不避針對我, 請注意人身攻擊.
作者: coober   2015-03-27 11:11:00
那特別費放口袋 貪汙公款在臺灣無罪?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12:00
這篇其實也沒什麼高層次的論述吧...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2:00
整篇廢話形容詞 鬼扯類比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12:00
你講黃國昌沒法治觀可以,我講你沒有就不行,好一個法治觀。
作者: coober   2015-03-27 11:12:00
某些人遇到這個就說法官判無罪阿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3:00
opthr1215 請直接針對此篇文和黃某公眾人物作批評.
作者: coober   2015-03-27 11:15:00
特別費公款放口袋判無罪就是守法 別人潑漆判無罪就說臺灣法治觀念薄弱
作者: silver40   2015-03-27 11:15:00
是整篇廢話 還是看完人名就判斷是廢話XDDDDD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6:00
還有為何此黃研究員贅字這麼多?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16:00
黃國昌找一堆案例,有人直接放大絕:通篇廢話。阿不就好棒棒捏。喔,還有贅字很多XD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16:00
這篇不是廢話,只是不需要說這麼多,可以精簡很多東西
作者: opthr1215 (天天)   2015-03-27 11:17:00
嗯嗯~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7:00
我以為法律系訓練修辭學是必須.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17:00
其實很簡單,只要能證明,一、服貿是黑箱,二、黑箱服貿毀憲亂政,三、毀憲亂政程度嚴重到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制衡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8:00
所以欲加之罪嗎? 如何證實黑箱?已經證實黑箱了嗎?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19:00
那就可以符合他這篇所謂的人民自覺自救民主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19:00
已經證實台灣民主如同嬰兒窒息在車裡了嗎?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20:00
阿災,從法理上來說肯定沒有阿,但如果用政治語言包裝那就有阿XD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20:00
所以黃研究員在搞政治, 不在搞法律這就叫做無法治觀念.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3-27 11:21:00
是阿XDD,他們就是在搞政治不是嗎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1:22:00
好了我笑了 滾去睡覺了.
作者: YingJiou5566 (〓☆煞氣㊣北鼻★〓)   2015-03-27 11:25:00
估計是找了半天才從kabat裡找到civil disobedience瞄了一下ppl v. gray, doctrine of necessity好像跟我理解的不太一樣,果然是人才XD
作者: siamen (典型魔羯座)   2015-03-27 11:42:00
完全一點台灣的法律論述都沒有 到底在搞啥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5-03-27 11:51:00
這是智能XX者辯論法嗎.....甚麼跟甚麼阿...
作者: killer2k (...)   2015-03-27 11:56:00
反正告輸->法院狗黨開的 告贏->人民的勝利
作者: YingJiou5566 (〓☆煞氣㊣北鼻★〓)   2015-03-27 12:02:00
ppl v. gray --> http://tinyurl.com/ptdd7o7不是隨便抓幾個case就可以隨便唬弄過去的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5-03-27 12:21:00
二樓的言論真有趣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3-27 12:49:00
看不懂的人就說贅字多,笑死我XDDD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貓)   2015-03-27 12:58:00
回應noonee 的心得,對於精神病患強制送醫也算是違反他的人身自由啊(並不是所有符合被強制送醫條件的人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5-03-27 12:59:00
上一次就有一個自爆自己有吃力他能藥物阿,我很佩服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貓)   2015-03-27 12:59:00
都是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者,但還是可以強制他們就醫)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貓)   2015-03-27 13:01:00
這個案子法官夠聰明的話就直接停止審判過程提大法官解釋,這樣就不關他的事了不過,之前早就有幾位前任大法官對於太陽花的憲法層次意義在辯論了,還都是學術聲望很夠的學者,其中至少一半認為太陽花的公民不服從概念有裡。就不知道這邊在笑人亂講法律的00們有幾位法學素養比得上他們?這幾位大法官(都是憲法學者)裡,就算是對學運採取比較嚴苛態度的,都還認為佔據立法院有理不過00 們大概都無視吧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5-03-27 13:13:00
聲望很夠的學者喔....恩,野草莓當時也是一堆聲望很夠的學者結果? 到最後連一個屁都不敢放不過這也跟那些白癡學生有關,策略上的錯誤實在太多太陽花的敗筆在waiting摸奶,還有黃國昌的壟斷行為我不覺得就算有很多人幫他背書會很有用處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貓)   2015-03-27 13:21:00
所以樓上的憲法素養比大法官高嗎?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5-03-27 14:13:00
這和素養無關,完全就是跟局勢有關社運就是常常作一大堆錯誤的決策,你就算找大法官也是無用
作者: pornstar (迪克)   2015-03-27 14:55:00
" 坦白說我是完全不懂法律的 所以細緻的辯論是一點都不懂... " 都承認自己看不懂論述了 結果後面又直接放大絕舉一個可笑的例子做自以為是的結論 這不是不講理什麼才是不講理XDD
作者: lch2011 (LCH)   2015-03-27 18:30:00
某j混淆團體行動決策與法庭攻防惹好嗎?= =
作者: ermina   2015-03-27 18:55:00
出門前來看回應 一半以上台灣憲法學者認為有理!?!??!?!?!證據在哪裡? 哪裡證實台灣民主必須要以違法方式來搶救!?公民不服從概念是如此應用的?!?!??!??!??!若是連人身攻擊和針對主題公眾人物發言做評論都無法判斷,台灣人法治觀念確實令人堪憂.我人在美國我也可以信口開河全美國相關法律學者評論台灣這街頭運動完全不合法.修第一句 引述某樓說至少一半學者認為此街運有理 若屬實非常令人震驚台灣相關法律學者法官的法學素養和法治觀念.
作者: YingJiou5566 (〓☆煞氣㊣北鼻★〓)   2015-03-27 20:34:00
大法官法律素養有多高我是不知道,不過某人的邏輯思維以及民主素養有待加強ppl v. gray跟太陽花根本兩回事,美國律師要是看到國師如此論述不知道會怎麼看待台灣"人才"的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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